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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被告人未到庭参诉 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操作不慎误将钱款打入别人账户引起不当得利之诉,对方以身在国外为由,既不返还钱款,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涉外不当得利案件,并作出缺席判决。

2011年2月23日下午,原告洪建新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银系统支付货款,却误将529796元转入越南籍被告裴光潮(中文名)的农行借记卡账户中。事后,洪建新立即与裴光潮取得联系,裴光潮确认已收到该笔款项,但以其无法到中国办理退款手续为由,拒不将该款项返还。

原告洪建新认为,被告裴光潮无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给他造成了损失,已构成了不当得利,依法应将全部款项返还,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裴光潮经法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任何答辩。

以案析法■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裴光潮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原告由于自己的原因,错将529796元汇入被告的银行帐户,而被告对原告的诉求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合法依据占有上述款项,故被告占有上述529796元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29796元及自起诉之日2011年3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认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院判决被告裴光潮返还原告洪建新不当得利款52979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3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稿件来源:法制网

作成日: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