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动态

争议著作权法草案第72条 “登记制度”将使权利人丧失法定赔偿?

  法制网记者 张维 胡建辉

  著作权法草案增设登记制度,也出现了疑问。著作权法草案第6条,新设了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登记制度,并且明确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草案第72条第2款将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作为法定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业人士担心,相关权利人可能因为没有登记著作权及相关权,丧失法定赔偿的机会。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有关人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这位人士说,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损害赔偿适用的是“填平”原则,如果权利人所受损害这个“坑”举证不清,那么填多少也就不能说不清。考虑到我国知识产权的现实情况,为确保对权利人的保护,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作出了例外规定——法定赔偿。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均有类似规定。

  法定赔偿是损害赔偿的补充制度,仅适用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情况,必须考虑侵权行为的很多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权利人提起诉讼请求时直接主张法定赔偿,实际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法院能否直接判赔法定赔偿额存在不同看法。

  从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如美国,其法定赔偿必须有登记的前提条件,否则法庭不予支持。

  因此,综合法定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司法实践反映出的问题,以及借鉴国际社会经验,本次修法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在提高法定赔偿限额的同时也严格了其适用条件。由于实践中主要还是依据权利人损失、侵权者违法所得来进行赔偿,本次修法还增加了权利交易费用的参考标准,使得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更加丰富和实用,因此导致权利人丧失损害赔偿权的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现行法和草案都是不登记也保护的规定,只是要求高保护的门槛高了而已。

  至于登记本身的优点——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保证交易质量等,自不必多言。

作成日:201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