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不同办公场所使用同一公司名称

Q: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贸易型公司,注册地在保税区内。但是为了办公方便,计划到市区再租赁一处写字楼作为办公室,市内及保税区两处办公室均打算使用相同的公司牌子(即使用同一公司名称),请问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问题?

A: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之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成立时法定登记事项之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也就是说,一个公司一般只能有一个住所(办公场所),而贵公司希望在市内和保税区两处地方同时办公,且都使用相同的公司名称,可能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会存在被工商机关处以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针对贵公司希望在两处办公场所办公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可以在住所地(保税区)之外设立办事处(市内)。

我们认为设立办事处的优缺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设立办事处的优点是不需要到商务部门、工商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也就是说设立程序简单。

(2)设立办事处最大的缺点是办事处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从事业务联络相关的非经营性工作。

2、根据《公司法》等规定,贵公司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到相关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可以根据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性活动。

作成日:201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