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女职工的违法生育问题

Q:我公司有一女员工,未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批准,日前生育一男孩。我公司希望了解一下,该女员工是否应享有产假及哺乳假?如果因为违法生育而不能享受产假、哺乳假的话,其休假我公司视为事假,是否可以?

A: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咨询青岛市劳动行政部门,答复如下:

1、休假时间

该女员工虽然没有经过相应的许可生育第二胎,但是《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并没有区分非法生育或合法生育。从保护女员工及其子女身体健康角度考虑,不论是非法生育还是合法生育,均应当给予其产假、哺乳假,具体的休假天数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休假性质

女员工非法生育虽然违反了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可能会受到行政方面的处罚,但是其劳动方面的保障性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无论该女员工是合法生育还是非法生育,均应享受一定的休息时间,这个休息时间是法定的,不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而事假的批准权是由企业决定的,因此按照事假处理是不妥当的,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3、休假期间待遇

因该员工属于非法生育,即使贵公司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该员工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不能在女员工产期减低其工资标准,因此该员工休假期间由贵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待遇。

综合上述三点,可以归纳为该女员工应当享受产假、哺乳假,其休假期间的待遇由贵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其支付。

作成日:201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