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医疗期相关问题

Q:<医疗期相关>
如公司依照合法程序对于医疗期的“申请条件及取得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使用医疗期时的最低天数限制、指定相应等级的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期的次数等,是否合法呢?

A:《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是原劳动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无权对其内容包括其中的词语的概念、范围进行解释、规定。
贵公司关心的有关医疗期时间长短问题,根据原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以及其他的法规规章,只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医疗期的约定与法定标准相同,或长于法定的,才是合法、有效的。
有关医疗机构的选择问题,因为各地的医疗机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特别是职工患的病情也会各不相同,如果公司规定相应等级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某一医疗机构,无疑是限制了职工就医的选择权利,也有可能会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任何等级的医疗机构以及医生,都会严格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及其他规章进行诊断和治疗,职工为了自身的身体健康也会选择相应的医疗机构就诊,企业对此不应予以限制。
另外,公司如果对员工的疾病诊断或者医疗期有异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作成日:201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