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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中院调解案件确认双重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再就业劳动合同亦有效

本报德州5月22日电 记者余东明 王家梁 通讯员郑春笋 下岗职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又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为依据,确认了再就业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

据了解,王云现年42岁,原是齐河县地毯厂女工,因原单位经营欠佳一直下岗。2000年10月,她应聘到山东瑞普生化有限公司。2010年4月,一个偶然机会,她发现瑞普生化公司一直没有给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于是,她书面提出解除与瑞普生化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遭到瑞普生化公司的拒绝后,王云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却裁决驳回王云的仲裁请求,理由是王云与瑞普生化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010年6月底,王云向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我与齐河地毯厂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我已经下岗,与原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云下岗后到瑞普生化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前她与齐河地毯厂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或变更,因此,她与瑞普生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王云的诉讼请求。

王云不服判决向德州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德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不足,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不久前,德州市中院主持调解、确认了双方的调解协议。据协议,瑞普生化公司给付王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各种社会社会保险金共计2万元,同时,王云在瑞普生化公司工作期间各种社会保险金由其自行缴纳,双方无其他争议。

来源:法制日报

作成日:201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