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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收缩审判长案件签发权

本报讯 记者张庆申 通讯员曾宪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审判权分级行使、分级管理的新规,改变了审判权由承办法官个人行使的制度,转变为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集体行使。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川宁介绍,按照新规,裁判文书的签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解、撤诉的案件由审判长签发;合议庭对于维持一审裁判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庭长签发;合议庭对于改判一审裁判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合议庭对于维持一审裁判的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等由庭长签发;合议庭对于发回重审一审裁判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合议庭对于改判一审裁判的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等由分管的审委会委员签发;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对于发回重审一审裁判的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等由分管院长签发。

来源:法制日报

作成日:201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