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月1日起,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100万元-【NEW】-
9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是对2026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细化。其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相关企业的日常运营产生深远影响。敝所就该《办法》部分要点及留意事项简要说明。
1.监管主体全面增加
该《办法》打破仅靠监管部门检查或在职员工监督的局限,将关联主体全面纳入监督体系。离职人员(一年内)、临时聘用人员、供应商、配送人员及第三方服务商等“相关知情人”,因掌握核心内部信息,均可提供违法线索。今后,同业举报、上下游供应商及客户举报、离职举报或将成为监管的新常态。(《办法》第2条、7条、19条)
2.“内部举报人”奖励提高,隐蔽违规风险增加
对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领域,《办法》落实了“内部举报人”(包括公司的正式员工、临时工、派遣工、1年内离职的员工、存在业务联系人员等)的举报制度。内部举报人一旦实名举报查证属实,不仅可获高额物质奖励,其奖励金额还可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上浮10%。(《办法》第13条)
可以预见到将来,不排除有部分员工(尤其是离职员工)或者与公司存在纠纷的上下游供应商或客户为了奖励而举报公司的不合规事项或风险隐患。
◆企业留意事项
该《办法》虽然鼓励举报,但是主要是对重大违法行为(《办法》对其进行了界定)的举报给与奖励,同时获得奖励也需符合多项特定条件。
企业有必要留意建立畅通的内部沟通与反馈渠道,防范因内部矛盾或劳资纠纷引发的恶意举报。对于离职员工、临时用工及业务合作方,也应做好合规与交接管理,降低其掌握核心违规证据的风险。
对于恶意举报、职业索赔等行为不要妥协,要学会合理利用该制度,与政府当局进行有技巧的沟通交涉,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害。
作成日:2026年10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