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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法下企业的部分留意事项!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新《仲裁法》”),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仲裁法》是《仲裁法》实施30年来的首次重大修订,企业解决纠纷的仲裁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敝所选择几个值得企业留意的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留意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缩短为3个月
相较于中国法院的“两审终审”制度,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更能节省当事人解决纠纷时间,提高效率,这也是企业选择“仲裁”商事解决纠纷的一个重大考虑因素。
虽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但是在存在仲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特定情形时,法律也赋予了企业权利救济的途径。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原《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为6个月,而新《仲裁法》将这一期限缩短为3个月,以期避免裁决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新《仲裁法》第72条)
需留意,如果企业未能在3个月内行使该撤销权利,则将失去该权利救济途径,意味着企业将无法再改变仲裁结果。

2.合理运用新增的“临时仲裁”制度
此前,中国只承认仲裁机构的仲裁。而新法允许在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及其他规定区域内设立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通过仲裁机构,直接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临时仲裁”。
该“临时仲裁”制度与国际规则相衔接,使熟悉国际惯例的外资企业采用其更信任的程序规则,给予外资企业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但是也需要留意,临时仲裁条款事项专业性较高,若条款约定不明(例如在临时仲裁中未约定仲裁员选定方式),可能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停滞。

◆对企业的建议
需要留意的是,商事仲裁本身是一项综合、专业的争议解决机制,需要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中就提前做好完备的规则设置,才好在争议解决中占据优势。若未充分正确的理解仲裁规则以及实务运用技巧就直接参与仲裁,反而可能会使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作成日:2026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