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铁路客运全面推广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于2024年9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该公告”)规定,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在铁路客运领域推广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因此,敝所简要总结了该公告的主要内容,供各日系企业、各旅客参考。
1.电子发票实施时间
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使用电子发票。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为电子发票的实行过渡期,在此期间,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可以并行,2025年9月30日后,将不再使用纸质发票。
2.电子发票的适用范围及获取方式
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的,均可开具电子发票。只需要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登录铁路12306网站或APP,如实填写相关材料后,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相关信息开具电子发票。
3.开票信息错误的处理
取得电子发票后,因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1)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2)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该公告的发布,将对员工报销环节、财务入账环节等环节产生重大影响,建议日系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报销入账手续。
作成日: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