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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新国标

2025年3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以下简称《新标准》)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
新标准主要是对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的食品标签用语、营养成分配料表等食品标签的标示规则进行的规范,其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该些新标准对涉及食品相关的生产及经营企业、商场超市等具有重大影响,敝所本次就该新标准的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

1.“零添加”等用语的使用限制
为了避免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新通则对强调食品配料的标示词语进行了限制,避免使用“零添加”“不添加”“不使用”等用语。
例如,某果汁饮品上即使不含果糖、葡萄糖浆,也不能使用“不添加果糖”等用语标示,可以用“果糖含量为0”的用语标示。(《新标准》第4.4条)

2.食品中如含有致敏物质的,需特别标示
新标准规定,如果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的食品配料,需在食品配料表或其临近位置进行醒目标注,如包括麸质的谷物、甲壳纲类、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等八大类致敏物质及其制品。(《新标准》第4.12条)

3.保质期标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
新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日期标示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同时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及贮存条件等信息。对于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可以不标示生产日期,仅标示保质期和到期日。
为了避免食物浪费与国际规则接轨,新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特点、生产工艺等自愿标示“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在标注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费者参考。(《新标准》第4.7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5年3月16日公布,但是不同标准及规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过渡期和实施日期。因此,建议食品行业相关的日系企业结合自身产品及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时了解新标准的内容,结合新标准的要求及时调整预包装食品标签,避免过渡期后还未整改,导致产品下架罚款或声誉损失等。同时,建议各企业加强与当地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正确理解实务中的执行标准并据此合规处理。

作成日: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