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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说(5):董事任期与辞职-【NEW】-

   董事是公司治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选举、更换、辞任关系着公司的经营治理及决策。新《公司法》对董事的人数、选举、辞任等有了新规定,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董事高管参考。

   1.董事任期届数没有限制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即董事任期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第70条第1款)
   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这意味着新《公司法》对董事连任的届数没有限制。
   实务中,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连任的届数进行限制是否有法律效力,有待进一步的研讨和分析。

   2.任期内公司可解任董事
   实务中,有的董事任期未届满且没有任何交接就擅自离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影响公司经营决策,或者公司想解任董事但不知道如果操作。
   本次新《公司法》对董事任期内主动辞职的具体方式、法律后果以及公司单方解任董事的规则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如下:

   (1)董事主动辞职
   一般来说,在任期内,董事辞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第70条第3款)
   但需留意,若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3人,则原董事在该选的董事就任前,仍需履行董事职务。

   (2)公司单方解任董事
   在董事任期内,公司不需要任何理由就有权随时解任董事。此时,公司通过股东会(股东)作出解任董事的决议即可,并且该解任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无需送达该董事之后生效。(第71条)
   实务中,对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但受大股东庇护而无法通过股东会作出解任决议的情况下,小股东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任董事,实务中还有待进一步的研讨、分析。
   需留意,如果公司解任董事没有正当理由,董事是有权向公司要求赔偿的。实务中,公司的赔偿范围一般参考给该董事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其继续担任董事可以获得的利益。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在《外商投资法》的5年的组织形态、组织机构变更的过渡期即将届满(2024年12月31日)之日,各日系企业有必要结合新《公司法》的条文,与有实务经验的现地律师对公司董事的选任、辞任、解任形式及条件,以及董事会的组织架构设置、议事和表决方式等内容进行商讨、分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及与政府当局交涉确认情况进行调整。

作成日: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