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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坏账与实务对应

Q:现地日系企业如何避免呆账、坏账,如何说服税务局认可坏账损失?

A:自8月以来,中国恒大集团债务问题一直处于风口浪尖。据称恒大背负的债务金额巨大,总负债达可能高达1.95万亿元,也有消息称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恒大的诉讼由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处理。
受恒大债务问题影响的不只是购买房产的普通消费者及中国国内的房地产配套供应商,甚至连对恒大投资约96億円的日本の年金積立金管理運用独立行政法人(GPIF)也受到影响。一时间,恒大是否会破产的讨论甚嚣尘上。

很多现地企业都在苦于应对在中国国内开展经营活动时如何尽可能避免出现呆账、坏账,以及确实无法回收债权时如何说服税务局认可坏账损失。以下弊所简要说明:

1.需要随时关注投资对象、交易伙伴的经营动态,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
很多现地企业平时不关注对方的经营动态,甚至连对方发生了股权转让或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也不少见。
有客户近期向弊所咨询,其在1997年取得北京某高尔夫球场会员权,只听说高尔夫球场自2015年起关闭运营,但近期通过委托弊所调查后才得知高尔夫球场已经破产,并且债权申报期已经届满,好在破产财产尚未分配完毕,仍可参加补充分配,但仍需要承担迟延申报导致破产管理人产生的额外费用。

2.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债权,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才能实现将债权作为账簿的坏账损失
作为坏账损失的条件或标准,各国会计准则下标准有所不同。以中国来说,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其中,关于③“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在中国的实务中,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证明材料,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诉讼及申请执行),或法院作出的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对日企的建议
面对纷繁复杂的中国商业环境,企业自行回收债权进展不顺利时,可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发送律师函、起诉等方式回收债权。但只有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回收债权时,才能将坏账确认为坏账损失,否则税务部门可能不认可。弊所在债权回收方面多年的经验,如各位读者有需要的话,还请不要客气,随时联系弊所。

作成日: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