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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可仲裁维权

案情回放:

李某1997年4月22日经招聘进入公司,2000年10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给每个人一个月当地最低工资作为补偿,辞退全体职工。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李某被辞退后,认为公司仅仅支付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太少,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李某的要求,单位明确拒绝。单位认为,单位在与李某在聘任之初就有口头协议,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对此是认可的,同时,从李某进入单位到因公司停业辞退,时间已经3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李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职工要求。

为此,李某于2000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1.发放1997年到2000年经济补偿金4个月。2.补缴1997年4月进入公司开始到被辞退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1个月后作出了裁决:“单位应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同时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裁决书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知道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申诉,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裁决费的负担上由个人承担1/3。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这两点,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同时,在缴纳社会保险时,必须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得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当作福利发放给个人,在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受劳动争议60天限制,2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属实,企业必须补交。同时,对于以上规定,不允许企业与个人对上述这种强制性要求进行处分而回避缴纳义务。

此案中,企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败诉是必然的。对于职工而言,裁决认为职工未能及时申诉,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关于这一点,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专家提醒:

通过本案,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得失包括:

得:通过劳动仲裁,其权利基本得到保护,经济补偿金补发3个月,社会保险裁决补缴。

失:经济补偿金减少一个月,企业未提前通知30天的赔偿没有提出仲裁申请而丧失,社会保险如何补交存在较大风险。实际上,据笔者跟踪询问当事人,其社会保险并未补交,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被企业录用后应该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应该密切注意自己的社会保险是否缴纳,缴纳基数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提出举报。

3.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具体内容应做到非常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月,而不是3个月。

4.应该学会如何通过社会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职工应向政府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事务所进行咨询,甚至委托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通过本案,对于企业而言,其得失包括:

得:得一教训。

失:赔偿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败诉,虽然最终没有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没有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但这只能是一种侥幸,既包括文件政策不规范导致的侥幸,执法人员对法令理解不一致导致的侥幸,也包括劳动者不懂法导致的侥幸;事实上,如果能够在事情发生后与职工协商解决,面对实际问题,也许结果要比这好得多。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招用职工后,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不要试图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是回避不了的。同时,不要认为职工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应该明白,虽然在招用职工时,职工为了谋生会答应你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但是,对于这种不公平,职工会记得,只要有机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得平衡或补偿。对于职工公平对待应是最起码要求。除非你不招用该人。其方式包括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

3.发生劳动争议后,聘用专门的劳动人事顾问是必要的。本案中,如果聘请专门的劳动法律顾问,也许根本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就可以解决。毕竟作为职工也是不愿意打官司的。

4.不要存在任何的侥幸心理,幸运不会时时降临,同时,作为企业管理者应该明白,这些法律规定的职工福利待遇是保证职工稳定工作的最起码要求,如果连这个都不能满足,如何能希望职工好好为企业工作呢?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成日:2010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