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规解说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运用细则公布

      中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但内容较为原则,在实际运用时出现了许多不明确的问题。自9月12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运用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次对本规定的要点进行解说。

◇ 商业秘密泄露是日系企业面临的困扰之一
      日本企业A社制造的产品(基于一定的技术秘密而制造)在中国国内采用代理店的体制进行销售,其中最大的代理店B社在制造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实力。在与B社进行了3年的销售代理合作后,A社突然发现中国国内出现了与A社产品十分类似的低价国产品,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是与B社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C社进行生产和销售。
      在A社提出质问时,B社承认了C社制造销售同类产品的事实,但提出C社是基于 “反向工程”而完成了产品制造,是合法的行为。但经过深入调查,A社发现是B社的技术担当者利用了“完善两社间销售代理关系”的借口从A社获得了技术秘密,由此完成了自身产品的开发。基于这一事实,最终迫使C社停止销售同类产品,但也已经给A社造成了一定的销售损失。

◇ 本规定的要点及留意点
      在总结了中国的司法机关近年来解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后,通过本规定的形式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运用细则,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重点内容如下。

1、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
●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 对于属于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企业应当采取妥善的保密措施。

2、规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措施
①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③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
④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⑤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⑥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 现地企业应当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措施,特别是应当留意在员工退职时应当使其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3、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金的认定标准
●在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时,将以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作为确定赔偿金金额的考虑因素。
●在适用综合判断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时,将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对于日系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保护是长期稳定开展中国业务的重要课题之一,应当在充分认识本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社内的保护体制。在自身的商业秘密被侵权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直至侵权行为、减少损失。

作成日:2020年10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