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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专利保密审查时间质疑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在回应专利保密审查时间时表示,四个月和六个月的时间是指最长的时间,并不是说任何一个申请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今日上午,国新办就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介绍了相关情况。

有记者问:在专利保密审查的问题,中方如何判断或界定一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涉及国家机密,为什么在时间上需要四个月到六个月的时间?

对此,尹新天表示,《专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是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这条规定做了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从细则的有关规定里可以清楚地界定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是需要保密的。

“这次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修改也明确,只有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才有保密的要求,对于所有外观设计都不涉及保密问题。” 尹新天说。

关于审查时间,尹新天说,美国专利制度里也有类似的规定,美国可能在几天时间里就能够完成对保密的审查。据立法中的调查,美国专利制度为此规定的最长时间的限制也是六个月,而不是规定仅仅几天的时间。

尹新天表示,四个月和六个月的时间是指最长的时间,就是在遇到最复杂的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四个月或六个月的时间通知,并不是说任何一个申请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尹新天称,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专利法》以来的实践情况来看,对多数的申请同样可以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明确告诉申请人其申请是否需要进行保密。这个做法和美国的实际做法是一样的。

(来源:中新网)

作成日:2010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