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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日本的“一时解雇”吗?

为了尽可能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及企业的影响,各国均公布实施了对企业的支援政策。例如,日本政府就实施了向企业支付助成金的政策。虽然中国政府没有像日本政府那样向企业支付助成金,但为了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中国政府也从税务、劳动法层面给予了企业以多种形式的支持。中国政府对企业的支援政策包括税收减免政策,高速公路通行费免费,免缴、缓缴2020年2月~6月的社保费用中的企业负担部分,有条件地向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等措施。实务中,也有部分企业采取了安排待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的措施。
进入4月以来,有管理者向弊所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来自欧美、日本总社的订单持续减少、中国现地企业开工不足,希望了解中国是否有类似日本的一时解雇制度以及对中国现地法人实施一时解雇的可行性问题。
从法律概念、适用条件等来看,现行中国劳动法体系中并没有与日本完全相同的一时解雇制度。虽然中国没有一时解雇制度,但通过实施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所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也可以实现批量裁员降低劳动用工成本的目的。以下弊所分别就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注意事项等分别进行简要介绍。
1.经济性裁员适用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员;
(4)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受疫情影响拟裁员的企业中,大多计划以(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理由进行裁员。实务中,关于(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指标性规定,各地区的执行标准并不完全相同。能否适用(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裁员,通常由所在地人社局酌情裁量,因此存在与人社局交涉的的较大余地。根据弊所以往成功经验,在与政府部门交涉时,通常提供近几年的审计报告、预期收益及支出计划,以证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2.经济性裁员的注意事项
(1)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涉
实务中,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前,除了法律规定需要向人社局报告外,弊所还建议向上级工会、公安局、商务局、信访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报告・交涉。在X-Day前告知政府部门经济补偿方案及裁员方案,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对于裁员的顺利推进是非常有帮助的。从弊所的经验来说,由于涉及X-Day的保密问题,向政府部门报告的时间点的时间点及报告内容非常关键,需要格外注意。此外,向政府部门的报告并非只进行一次,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多次、详尽进行报告,以便政府部门能够详细了解情况。
(2)裁员对象的一般性限制
经济性裁员对裁减对象严格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进行裁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员工。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直接对上述员工进行裁员,但通过与员工技巧的交涉,还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3)优先再雇佣的义务
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后,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对日本企业的建议
疫情期间政府格外关注的是社会稳定,由于批量裁员将导致大量员工失业,因此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程序需要格外注意。实施裁员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弊所以一般论的形式就现地日企的经济性裁员问题对应以及实务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受文章篇幅限制,弊所难以将经济性裁员对应的方方面面全部进行详细说明,仅选择了几个重点内容进行了概括说明。同时,由于每个现地企业的情况不同,具体需要根据现地日企的实际情况综合研讨经济性裁员的对应方案。鉴于经济性裁员问题对应的复杂性,为依法、妥善处理经济性裁员问题,建议委托中立的律师事务所来办理。

作成日: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