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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性骚扰

Q:我公司系日系企业,有员工A反映,经常收到同事B发来的不雅图片、视频,自己感觉受到了侵犯,请求公司制止员工B的行为,这与我公司有什么关系吗?

A:从员工A的反映来看,本案涉及到性骚扰的问题。性骚扰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关注,敝所以“性骚扰”三个字为关键字,搜索到近1000份民事判决书,北京、上海、广东判例最多。立法机关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从民事基本法的高度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单位的防止和制止行性骚扰的义务。
1.员工B向员工A发送不雅视频、图片,属于对员工A实施性骚扰,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员工B向员工A发送的不雅图片、视频的行为,属于对员工A实施性骚扰,侵犯了员工B的人格权:
(1)员工B在员工A拒绝的情况下,仍向员工A发送不雅图片、图片,违背了员工B的本人意愿;
(2) 员工B向员工A发送的不雅图片、视频具有性取向,损害了该员工的尊严。
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的相关规定,员工B应向员工A承担停止发送不雅图片、视频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如果对员工A造成严重影响的话,还应向员工A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 《民法典》对于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的要求
针对员工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民法典》除规定实施性骚扰的员工承担侵权责任外,还规定了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这是此次《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在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员工A因遭受性骚扰而向公司求救时,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调查并制止员工B实施的性骚扰行为。否则,员工A可能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如何预防、制止公司内部发生性骚扰的行为,避免现地公司以及日本总社因发生性骚扰而影响声誉,是日系企业均需面对的新课题。敝所认为,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制止性骚扰:
(1)制定预防、制止性骚扰的相关措施,比如修改《就业规则》、委托律师讲解预防、制止性骚扰的法律知识,以及在律师事务所设立预防性骚扰的投诉邮箱、热线等。
(2)面对员工提出的性骚扰,公司应积极应对。但是,需注意对涉嫌性骚扰员工及被骚扰员工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以免受害员工信息被公开后造成二次伤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还应该给予受害者必要的心理辅导。
(3)对于查证属实的性骚扰,公司应及时、依法对员工进行处理,并对其他员工进行必要的警示教育。公司采取相关的措施时,一方面要留意了解事实,保存证据,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因举报人诬陷影响被举报人的名誉。必要时可委托外部律师协助调查。

作成日: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