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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7月1日起,《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开始正式施行。

为了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裁量基准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等26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

同时,本裁量基准首次明确规定了以下8种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

(1)因突发事故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2)轻微超标排污;(3)未依及时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4)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5)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6)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7)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8)其他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裁量基准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在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可以免予处罚。这对于那些因不了解当地生态环境政策、非主观因素等原因产生的轻微违法环境行为的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可以减少对企业环境信誉及长期发展的影响。

如各企业有想查看该裁量基准全文的,可点击复制并打开下方链接: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1/P020200114526315502391.pdf

作成日:2020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