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人事考试中位列末位能否以“不能胜任”予以辞退

Q: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日资企业,某员工连续2年在人事考核中位列最后一名,我公司能否以其不能胜任为由将其辞退?

A: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从法律上来讲,“员工在人事考核中位列末位”并不当然可以得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另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支付经济补偿。

(1)关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实务操作中,关于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①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合理有效的人事考核制度(制度应对不能胜任工作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员工知悉且认可制度内容。
②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以岗位责任书等形式,明确了员工的工作岗位内容、范围、工作成果要求等。
③用人单位依据人事考核制度对员工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进行考评,且认定其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2)关于需要履行的程序
员工即使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还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以下法定程序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以下程序或者即使履行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也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①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对员工进行了培训或调岗;
②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经过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调岗后的工作;
③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进行了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

【留意点】
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想以“不能胜任”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并搜集相应的证据材料方可。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不但难以说服员工本人,也很难说服法院或者仲裁委,有被认为为违法解除的风险。对此,建议用人单位在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并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留存工作,以更好的约束和协调双方关系,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作成日: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