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休眠,不动产处置

简易注销登记全面实施,企业退出程序简易化

  根据《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企业退出成本较高。为了提高企业退出的效率,降低企业退出的成本,国家工商总局从2015年4月开始陆续在上海浦东新区等部分城市开展简易注销试点工作。2016年12月16日,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本文将对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进行简要的解说。

 

1、简易注销与一般注销程序的主要区别

《指导意见》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有关工商局系统内注销制度改革的文件。通过《指导意见》可以读出,与一般注销程序相比,简易注销程序在程序和资料方面都有很大的简化。所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也相应减少。

1)程序方面:

一般注销程序中,需要在办理完毕商务、税务、海关、外汇等政府部门手续后,方可在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简易程序中,根据《指导意见》有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商务部门”以及“不再提交清税证明”等规定,敝所推测税务部门、商务局、海关、外汇局等政府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可能也会相应的简化。关于是否相应的简化以及如何简化,也有待于其他政府部门发布文件,落实具体的执行办法。

2)资料方面:

一般注销程序中,需要向工商局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诸多材料。而简易程序中,只需要向工商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三项材料。

3)办理时间方面:

一般清算注销程序顺利的情况下通常需要花费1年到1年半左右的时间。而简易注销程序,顺利的话大约需要花费2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还需要取决于前述(1)中提到的税务等其他政府部门简化的程度。

 

2、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注销程序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该程序主要适用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企业。属于以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的企业;

3)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

4)被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破产程序的企业。

除了上述适用范围的规定以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八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限制情形,包括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因此,希望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在申请前应先排查并设法消除上述限制情形。

 

3、简易注销程序的基本流程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公告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企业向社会公告的同时,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商务部门(涉及外资企业的)。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4、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中投资者可能存在的风险需留意和防范

前述《简易注销程序》中提交的重要文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该《承诺书》 中,投资人需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1)对于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等处理。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权利。

2)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权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程序下虽然程序上有所简化,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清算义务并未改变。在提交简易程序前,必须仔细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未处理完毕的债权债务,包括应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等劳动债务、应向税务部门支付的税金、应向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应向交易方支付的货款、违约金等等。因此,建议在实施简易程序之前,有必要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务和财务调查,在确认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才启动简易程序。这不仅可以有效的防范投资人的上述风险,也可以尽可能确保简易程序公告期间不被第三方提出异议,顺利实现简易注销。

作成日:2017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