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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情况和企业留意事项

Q:我公司是在位于青岛市的一家从事建筑材料加工的日企。根据近期新闻报道,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青岛市环保局近期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4家企业因为超出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请介绍一下青岛市的实施情况及企业留意事项。

A:1、背景

因中国的环境污染情况日趋严重,中国政府加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又一部治理环境污染的相关法律,该法于2015年8月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环境保护法》针对固体、液体、气体等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宏观上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对《环境保护法》的细化,主要针对气体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2、青岛市的实施情况

为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相配套,2015年11月30日青岛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划定青岛市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青环法[2015]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核心控制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除核心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不同区域的排污标准和要求不同。根据该《通知》的规定:

(1)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

(2)重点控制区内的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不能超出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3)如果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市政府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3、企业留意点

(1)建议日系企业根据企业所在位置确认所属区域以及相应的排污标准,避免因为超出标准排放受到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甚至于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的风险。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尚未出台,目前,青岛市环保部门以现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污标准进行执法检查。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出台后,污染物的种类可能发生变化,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相关立法动态,提前做好准备。

作成日:201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