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稳定岗位补贴

Q:我公司在北京、青岛分别设立了贸易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最近听说政府会向不裁员的企业支付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岗位补贴是什么?

 

A:稳定岗位补贴是指,为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对于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补贴。

稳定岗位补贴制度的初衷是在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大背景下,对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落后淘汰产能企业实施稳定岗位补贴措施。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规定,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但青岛市目前仍然按照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节能减排和主辅分离企业5类企业作为稳定岗位津贴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

 

由于在北京市与青岛市在申请稳定岗位补贴各方面规定并不相同,因此整理成表格进行介绍。

 

北京市

青岛市

适用法规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

《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

《关于落实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稳岗补贴发入工作的通知》

适用对象

符合申请条件的所有企业 ①兼并重组企业;

②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③淘汰落后企业;

④节能减排;

⑤主辅分离企业;

⑥其他经批准的企业。

申请条件

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2014年末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31%)

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②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③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014年末青岛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97%)

④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每年度

可申报次数

每年1次 每年2次

2014年度

申请时间

2015年9月6日~16日 2015年3月31日前或9月30日前

支付标准

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 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支付次数

每年1次 每年1次

用途

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申请提交资料

①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

②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

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承诺书;

⑤其他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③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文件;

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

⑤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⑥其他资料。

作成日:201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