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认可企业之间借款的效力
Q:听说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出台以后,将对我们日系企业的借款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我们如何进行应对?
A:如您所了解的那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实施。《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款进行了有条件地认可,即在认可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同时又对企业之间民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进行了限制。
一、《规定》有条件地认可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效力
《规定》有条件地承认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即《规定》第十一条,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时,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这是《规定》的重大变化。
日系企业需要留意的点:
① 自《规定》生效之日起,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需要融资的,可以直接向关联企业或者其他日系企业借款,可以不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等方式进行;
② 《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今后该条如何执行,目前政府相关部门还没有给出正式的答复。目前仍然无法在法律上排除一种法律适用冲突的可能性:司法机关所认可的民间借贷合同,仍然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
二、《规定》对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限制
《规定》在有条件地对企业之间民间借款合同效力认可的同时,又对其效力进行了以下限制,即如果企业之间借贷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企业间借贷则是无效的: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在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方面,日系企业需要留意的点:
① 日系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只能是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否则可能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② 日系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需要以自有资金进行,不能从银行贷款、其他企业借款以及本单位职工集资而来。尤其注意,不能将从银行贷款而来的款项用于民间借贷牟取高额利息;
③ 日系企业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
作成日:2015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