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企业信用修复利好政策-【new】-
国家发改委2025年11月19日审议通过《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4月1日正式实施,给予包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内的所有“信用主体”积极履约、重塑自身信用状况的利好机会。敝所将《办法》中的部分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大家参考。
1. 信用修复规则全国统一且流程大幅简化
该《办法》规定,所有信用主体均可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由原认定失信部门负责修复,且全国各地适用一样的申请标准和条件。这意味着,不同地区规则不统一、材料认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将消失,地域限制取消后,信用修复或将更便捷、节省时间和费用。(第十三条)
需留意,对于信用修复结果,《办法》要求像企查查、天眼查等第三方商业平台要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数据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如企业或个人发现在第三方商业平台的信用信息或者其他信息与实际情况及“信用中国”的信息不一致,可以通过专业人士或现地律师与第三方平台沟通交涉。(第二十四条)
2. 取消“一刀切”,失信信息分类管理
该《办法》对失信信息管理不再“一刀切”,而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分类管理,把不良记录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并设定了不同的最短公示期。(第七条至十二条)
(1)轻微失信(如警告、通报批评等):原则上不公示;确需公示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履行完义务即可申请修复。
(2)一般失信(如较大数额罚款、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等):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3)严重失信(如巨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需留意,对于有最短公示期的失信信息,即使纠正完毕失信行为,也需过了最短公示期后才可以申请修复信用。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巨额罚款”,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对企业的建议
根据该《办法》规定,“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是不予公示的。这意味着外籍驻在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产生的轻微个人失信记录,不会被随意公开上网,可以有效保护个人隐私。
虽然个人信用记录受保护,但是在海关等领域的监管中,申报人员等个人的违规行为可能会被纳入信息收集范围,进而影响到其所在公司的整体信用评级。因此,作为企业的员工或管理者,有必要合规操作和经营。同时,企业可以考虑主动开展全面的信用检查和评估,若有信用修复需求,可及时准备相关资料并与当局沟通信用修复事宜。
作成日:2026年06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