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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新变化

2025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 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目前仅有北京、杭州、广州三个互联网法院,该三家互联网法院分别集中管辖其所在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案件。
该规定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对企业与个人涉及网络相关的民事及行政纠纷的案件管辖及对应处理影响重大。敝所本次对该规定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个人参考。

1.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该规定新增了以下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1)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2)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3)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4)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比如,外资企业遇到数据被恶意窃取、网络虚拟资产被侵权、淘宝等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个人信息等情况时,需要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2.删除及保留的案件管辖类型
该规定除了新增上述4类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外,还将原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5类案件类型调整为“按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标准,由有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①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② 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案件。
同时,对于以下案件类型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①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② 通过电商平台签订或履行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③ 签订、履行均在网络上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④ 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保留管辖的案件仍实行“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外资企业参与诉讼时,可通过在线平台完成立案、举证等环节,节省跨国、跨区域诉讼的人力、物力成本。

3.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上述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涉外、涉港澳台的,也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预判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规范经营活动,比如明确数据收集、使用的合法边界,避免陷入数据类纠纷。
同时,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关注和正确了解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的新变化,及时与现地懂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确认争议解决及维权机制,防止因管辖问题导致维权受阻,减少时间和精力成本。

作成日: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