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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海商法新修订要点

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新法”)——这是自1993年该法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条款从278条增加到311条,并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影响深远,尤其是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物流运输、制造业或使用海运服务的中外企业。敝所将本次修改要点部分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1.国内国际海运规则统一,国内海运也适用新法
在过去,中国港口之间的海运(比如上海到广州)不适用《海商法》,而是按《民法典》处理,导致责任认定模糊、赔偿标准不一样。
现在,新法规定所有海上货物运输(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海运)全部纳入新法统一管理规制,国内段海上运输同样适用新法中的承运人义务和赔偿限额规则。(第2条)

2.发货人(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增加
在过去,货物到港后若没人提货,仓储费、滞港费通常由收货人承担。新法规定:如果收货人未接收货物或者行使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比如没提货、没换提单),那么无人提货时,所有额外费用和风险先由托运人承担。(第49条、第68条至70条、第93条)

3.即使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只要涉及中国港口,核心规则仍须适用中国法
为防止外国船公司通过合同条款规避中国法律保护,新法明确规定:只要装货港或卸货港在中国,国际海运合同的核心运输规则(如承运人义务、责任限制等)必须适用中国新《海商法》的条款。(第295条)
这意味着,即使与海外客户签订FOB、CIF合同并约定适用日本法或《海牙规则》等,只要起运港或目的港在中国,运输合同核心条款仍须符合中国《海商法》的规则,试图通过合同排除中国法关键条款(如承运人最低义务)可能无效。

◆对现地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了上述修订要点外,新法也规定了电子提单、电子运单的法律效力以及签发、转让、交付、验证等具体规则,以及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节,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及强制投保油污责任险制度,规定污染者(船东)为第一责任人等。
现时点距离新《海商法》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在此之前,现地日系企业如果可以正确理解本法新修订的内容,委托现地律师审查现有运输合同,更新法律适用和责任条款,以及公司现行的保险、运输制度,企业运营将更合规,或许可以减轻或避免损失及责任承担。

作成日:2026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