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实施细则出台
2024年10月19日,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对于涉及军民两用物项的出口企业及从事两用物项的出口代理、货运、报关等企业的出口贸易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敝所现就《条例》中的部分内容简单介绍如下。
1.界定了《条例》的管辖范围
根据国际通行的“属地”和“属人”原则,该《条例》对下述军民两用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性措施。(《条例》第2条)
(1)对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军民两用物项;
(2)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
其中,上述(1)(2)中的向境外或外国组织、个人转移、提供两用物项,不仅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也包括以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
需留意,这可能会对现地外资企业及其高管、员工等与中国境外母公司等交流有关两用物项的技术及服务等产生一定的障碍。
2.赋予《条例》域外适用效力
中国政府赋予该《条例》域外适用效力,即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有关经营者参照该《条例》规则执行。(《条例》第49条)
(1)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2)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3)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
需留意:
① 上述的“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特定组织和个人”并非指所有的对象,而是仅限于商务部门明确要求的特定国家、地区或个人。
② 《条例》赋予了国务院主管部门在具体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是否要求有关经营者按照《条例》规则执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自主决策权,这也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交涉的空间。
3.特定情形下可通过登记填报信息方式出口管制物项
对于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临时管制的物项,中国政府实行出口许可制度。除了通过申请单项许可、通用许可之外,在下述特定情形下,还可以通过登记填报信息获得出口凭证的方式出口两用物项。(《条例》第14条、15条、19条)
(1)进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给原出口地的原最终用户;
(2)出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进境;
(3)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
(4)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
(5)民用飞机零部件的出境维修、备品备件出口;
(6)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条例》取消了现行两用物项的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即出口经营者无需事先申请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出口许可。这对出口经营者来说是一个便利措施。
但是需留意,该《条例》同时对中国现地的出口经营者、从事两用物项的出口代理·货运·报关等企业的出口管制内控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若与企业交易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被列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关注名单”和“管控名单”,现地出口企业可能仅能通过申请单项许可的方式出口两用物项,或者出口交易被限制或禁止。
因此,各有关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关注名单”“管控名单”,确保所涉及的产品的分类和出口要求,必要时请外部专家协助处理。同时积极与商务主管部门保持沟通联系,了解最新的政策及执行细则。加强对企业出口管制的内控合规管理,定期对境外交易相对方开展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并研讨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作成日:202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