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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大地律师事务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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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9月1日起，外籍个人取得外企分红需缴纳个税-【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2074?lang=zh-han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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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Sep 2026 09:30:21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企业劳务处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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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2026年9月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标志着外籍个人在华投资税收环境产生重大调整，对外籍个人利益影响重大，敝所简要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br />
1.外籍个人取得外资企业分红不再免个税<br />
&#160;该公告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税，同时外籍个人今后取得分红时，支付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这意味着，自1994年起实施的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暂免个税的政策废止，过去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先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大规模分红”等方式套取外籍个人免税优惠的方式行不通了。<br />
&#160;需要留意，本次调整主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红。如果外籍个人持有的是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如普通内资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分红依然适用按持股期限长短来确定的差别化个税政策（例如持股超1年暂免征收个税等）。<br />
2.在华投资外籍个人的留意事项<br />
&#160;对于在华投资的外资个人而言，有必要重新评估在华投资的税务成本、关注代扣和申报个税的时点，并防范税务机关对历史分红等进行税务检查的风险。<br />
另外，部分国家实施“全球所得征税”，外籍个人在中国缴纳的20%个税，如果其所在国存在个税抵免政策时，可以在其所在国申报个税时进行税收抵免，建议具体向所在国的税务机关确认。<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2026年9月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标志着外籍个人在华投资税收环境产生重大调整，对外籍个人利益影响重大，敝所简要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p>
<p><strong>1.外籍个人取得外资企业分红不再免个税</strong><br />
&nbsp;该公告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税，同时外籍个人今后取得分红时，支付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这意味着，自1994年起实施的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暂免个税的政策废止，过去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先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大规模分红”等方式套取外籍个人免税优惠的方式行不通了。<br />
&nbsp;需要留意，本次调整主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红。如果外籍个人持有的是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如普通内资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分红依然适用按持股期限长短来确定的差别化个税政策（例如持股超1年暂免征收个税等）。</p>
<p><strong>2.在华投资外籍个人的留意事项</strong><br />
&nbsp;对于在华投资的外资个人而言，有必要重新评估在华投资的税务成本、关注代扣和申报个税的时点，并防范税务机关对历史分红等进行税务检查的风险。<br />
另外，部分国家实施“全球所得征税”，外籍个人在中国缴纳的20%个税，如果其所在国存在个税抵免政策时，可以在其所在国申报个税时进行税收抵免，建议具体向所在国的税务机关确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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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简讯！多部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将被审议-【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2070?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2070?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6 Aug 2026 09:27:45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新冠及公司法等热点话题]]></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2070</guid>
		<description><![CDATA[&#160;2026年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8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其中有多部值得日系企业及“走出去”企业关注的法律草案，例如：医疗保障法草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等。还将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反跨境腐败法草案的议案，有跨境经营的企业需要密切关注。<br />
&#160;在8月25日至28日的会议中，不排除某些法律草案将正式通过审议。因此，各企业若可以及时关注并正确理解该些法律的制定、修订内容及实施动态，或将有助于提前合规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2026年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8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其中有多部值得日系企业及“走出去”企业关注的法律草案，例如：医疗保障法草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等。还将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反跨境腐败法草案的议案，有跨境经营的企业需要密切关注。<br />
&nbsp;在8月25日至28日的会议中，不排除某些法律草案将正式通过审议。因此，各企业若可以及时关注并正确理解该些法律的制定、修订内容及实施动态，或将有助于提前合规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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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涉企新生态环境法典下的新旧适用规则-【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2005?lang=zh-han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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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4 Aug 2026 03:25:14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新冠及公司法等热点话题]]></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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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及其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将同步实施。<br />
该规定对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企业影响重大，本次就部分要点简要说明，供参考。<br />
1.持续性环境侵权行为或受新法典规制 <br />
&#160;当局原则上对企业过去的行为不“翻旧账”，但不宜认为历史侵权行为完全不受约束。若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工业固废委托处理链条风险等持续性、累积性环境侵权行为持续至2026年8月15日后，或侵权行为发生在施行前、损害后果在施行后显现，则适用新法典追责。（《时间效力规定》第四条）<br />
2.从轻、减轻处罚规则对企业有利  <br />
&#160;法典施行前已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若企业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采取有效生态修复措施、缴纳赔偿金，在面临行政处罚时，可合理运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则抗辩。（《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一条）<br />
◆企业需要留意的事项<br />
&#160;在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企业如果及时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查与整改，审慎评估诉讼时效延长可能带来的风险，或将可以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对应方案，减轻对企业的不利影响。<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及其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将同步实施。<br />
该规定对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企业影响重大，本次就部分要点简要说明，供参考。</p>
<p><strong>1.持续性环境侵权行为或受新法典规制 </strong><br />
&nbsp;当局原则上对企业过去的行为不“翻旧账”，但不宜认为历史侵权行为完全不受约束。若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工业固废委托处理链条风险等持续性、累积性环境侵权行为持续至2026年8月15日后，或侵权行为发生在施行前、损害后果在施行后显现，则适用新法典追责。（《时间效力规定》第四条）</p>
<p><strong>2.从轻、减轻处罚规则对企业有利  </strong><br />
&nbsp;法典施行前已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若企业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采取有效生态修复措施、缴纳赔偿金，在面临行政处罚时，可合理运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则抗辩。（《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一条）</p>
<p><strong>◆企业需要留意的事项</strong><br />
&nbsp;在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企业如果及时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查与整改，审慎评估诉讼时效延长可能带来的风险，或将可以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对应方案，减轻对企业的不利影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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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快讯：中国信托新规下的境内外资产合规风险及对应-【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99?lang=zh-han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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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8 Aug 2026 03:20:35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999</guid>
		<description><![CDATA[&#160;近年来，随着跨境投资和人员流动增加，不少中国境内居民、驻在员、在日华人及企业通过海外公司、离岸架构、信托基金等方式进行资产配置和经营安排。<br />
&#160;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1号公告），并于同日起实施，这引发了高净值人群的普遍关注。<br />
1. 强化对企业及个人资产的“穿透式”监管征税<br />
&#160;过去很多人认为把钱或资产放进离岸信托或者离岸公司，只要不把钱分配回中国国内，就不用交税的做法行不通了。<br />
&#160;如今监管形成了多维度数据的交叉核查体系，不再仅依靠CRS 税务信息交换机制，同时利用大数据、AI对反洗钱资金流水、跨境贸易备案、境外投资登记等数据进行交叉对比。监管关注重点将不仅是账户或公司形式本身，而是进一步关注背后的实际控制人、经济实质及商业目的。<br />
2. 以外籍身份或委托外籍亲友代持信托或将无法再避税<br />
&#160;实务中，不少日本居住的华人已经取得了日本国籍或永久居留权，认为不用在中国纳税。但新规设置了多重反避税规则，即使移居境外，只要您的主要经济利益仍来源于中国境内，依然可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包括离岸信托收益）在中国缴税。<br />
&#160;同时，信托直接或者通过您控制的公司向你的境内亲属提供借款、担保、无偿使用资产等行为，还会被认定为收益分配计税。<br />
◆对企业及个人的建议<br />
&#160;本次信托新规设置了90天（自2026年7月24日起计算）主动申报窗口期，窗口期内补缴税款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申报将加收滞纳金。对于在日华人、中国现地企业及个人而言，提前梳理海外资产结构，加强跨境合规管理，将成为未来国际生活和经营的重要课题。<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近年来，随着跨境投资和人员流动增加，不少中国境内居民、驻在员、在日华人及企业通过海外公司、离岸架构、信托基金等方式进行资产配置和经营安排。<br />
&nbsp;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1号公告），并于同日起实施，这引发了高净值人群的普遍关注。</p>
<p><strong>1. 强化对企业及个人资产的“穿透式”监管征税</strong><br />
&nbsp;过去很多人认为把钱或资产放进离岸信托或者离岸公司，只要不把钱分配回中国国内，就不用交税的做法行不通了。<br />
&nbsp;如今监管形成了多维度数据的交叉核查体系，不再仅依靠CRS 税务信息交换机制，同时利用大数据、AI对反洗钱资金流水、跨境贸易备案、境外投资登记等数据进行交叉对比。监管关注重点将不仅是账户或公司形式本身，而是进一步关注背后的实际控制人、经济实质及商业目的。</p>
<p><strong>2. 以外籍身份或委托外籍亲友代持信托或将无法再避税</strong><br />
&nbsp;实务中，不少日本居住的华人已经取得了日本国籍或永久居留权，认为不用在中国纳税。但新规设置了多重反避税规则，即使移居境外，只要您的主要经济利益仍来源于中国境内，依然可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包括离岸信托收益）在中国缴税。<br />
&nbsp;同时，信托直接或者通过您控制的公司向你的境内亲属提供借款、担保、无偿使用资产等行为，还会被认定为收益分配计税。</p>
<p><strong>◆对企业及个人的建议</strong><br />
&nbsp;本次信托新规设置了90天（自2026年7月24日起计算）主动申报窗口期，窗口期内补缴税款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申报将加收滞纳金。对于在日华人、中国现地企业及个人而言，提前梳理海外资产结构，加强跨境合规管理，将成为未来国际生活和经营的重要课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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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出入境管理新规的重大变化及实务对应-【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2002?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2002?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05 Aug 2026 10:23:32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企业劳务处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2002</guid>
		<description><![CDATA[&#160;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令第841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引起中国公民、在华外籍人员及外资企业和境外华人及外籍人员的广泛关注。敝所就其中部分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参考。<br />
1.强化对出入境事由及申请资料的核查<br />
&#160;该《规定》指出，申请签证和停留居留证件时，申请资料及事由陈述需要真实、合法，并配合签证机关等的核实工作。<br />
&#160;需要留意的是，《规定》新增了对电子数据信息的核实，有关机关可以采取“查验手机”方式核实，这与美国等其他国家的海关入境查验手机内容一样。（《规定》第3条）<br />
2.对部分外籍人员的入境禁令严格化<br />
&#160;新规对部分外籍人员入境的禁令更加严格。根据此前《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对于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的企业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对象，有关当局可以不签发签证或拒绝入境。（没有期限限制）<br />
&#160;另外，入境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或者因出入境事由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也将被限制入境。（1-5年不准入境）（《规定》第5条）<br />
3.部分中国公民将被限制出境<br />
&#160;《规定》对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威胁国家产业安全及经济技术安全的中国公民实施出境限制措施。（《规定》第4条）<br />
&#160;今后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零部件或敏感技术的日系及其他外资企业，其核心技术人员、高管在进行跨境技术交流、设备调试或产线转移时可能会受限制，需重点留意合规跨境商务交流和移动。<br />
&#160;另外，除上述限制外，新规还增加了其他限制国民出境的条款，例如有海外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获取出入境证件受到行政处罚。（6个月-3年不准出境）<br />
◆企业及个人留意的事项<br />
&#160;新规将于9月15日起实施，该规定对正常的商务、留学、旅游等跨境出行没有影响，合规跨境出行人员不用过度担心。但是对于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政府当局除了及时提示相关风险外，还会劝阻其不要前往这些国家或地区。<br />
&#160;实务中需留意，现地企业在为外籍员工、客户出具邀请函、在职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时，需确保与实际行程、业务目的一致，并留存相关资料，以备将来移民管理机构等检查时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涉及核心技术、两用物项、关键数据跨境转移的企业，有必要提前进行出口管制和技术进出口的合规评估和审查。<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令第841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引起中国公民、在华外籍人员及外资企业和境外华人及外籍人员的广泛关注。敝所就其中部分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参考。</p>
<p><strong>1.强化对出入境事由及申请资料的核查</strong><br />
&nbsp;该《规定》指出，申请签证和停留居留证件时，申请资料及事由陈述需要真实、合法，并配合签证机关等的核实工作。<br />
&nbsp;需要留意的是，《规定》新增了对电子数据信息的核实，有关机关可以采取“查验手机”方式核实，这与美国等其他国家的海关入境查验手机内容一样。（《规定》第3条）</p>
<p><strong>2.对部分外籍人员的入境禁令严格化</strong><br />
&nbsp;新规对部分外籍人员入境的禁令更加严格。根据此前《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对于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的企业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对象，有关当局可以不签发签证或拒绝入境。（没有期限限制）<br />
&nbsp;另外，入境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或者因出入境事由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也将被限制入境。（1-5年不准入境）（《规定》第5条）</p>
<p><strong>3.部分中国公民将被限制出境</strong><br />
&nbsp;《规定》对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威胁国家产业安全及经济技术安全的中国公民实施出境限制措施。（《规定》第4条）<br />
&nbsp;今后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零部件或敏感技术的日系及其他外资企业，其核心技术人员、高管在进行跨境技术交流、设备调试或产线转移时可能会受限制，需重点留意合规跨境商务交流和移动。<br />
&nbsp;另外，除上述限制外，新规还增加了其他限制国民出境的条款，例如有海外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获取出入境证件受到行政处罚。（6个月-3年不准出境）</p>
<p><strong>◆企业及个人留意的事项</strong><br />
&nbsp;新规将于9月15日起实施，该规定对正常的商务、留学、旅游等跨境出行没有影响，合规跨境出行人员不用过度担心。但是对于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政府当局除了及时提示相关风险外，还会劝阻其不要前往这些国家或地区。<br />
&nbsp;实务中需留意，现地企业在为外籍员工、客户出具邀请函、在职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时，需确保与实际行程、业务目的一致，并留存相关资料，以备将来移民管理机构等检查时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涉及核心技术、两用物项、关键数据跨境转移的企业，有必要提前进行出口管制和技术进出口的合规评估和审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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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于9月15日起施行-【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83?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83?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2 Aug 2026 14:02:18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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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国务院总理李强7月22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br />
《规定》旨在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规定》共1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br />
一是健全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规定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等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提醒中国公民谨慎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br />
二是明确出境入境申请要求。规定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身份、申请事由；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br />
三是完善出境入境限制措施。规定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依法不准其出境；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不准其入境。<br />
四是规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规定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其不得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等。<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国务院总理李强7月22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p>
<p>《规定》旨在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规定》共1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p>
<p>一是健全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规定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等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提醒中国公民谨慎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p>
<p>二是明确出境入境申请要求。规定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身份、申请事由；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p>
<p>三是完善出境入境限制措施。规定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依法不准其出境；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不准其入境。</p>
<p>四是规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规定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其不得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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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快讯：企业也有网暴维权新规了！-【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96?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96?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01 Aug 2026 10:13:55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996</guid>
		<description><![CDATA[&#160;2026年7月29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br />
&#160;在当下这个网络信息高速传播、AI高度应用的时代，不仅个人隐私信息容易被非法获取、泄露，企业也容易被快速传播发酵的网络不实评论诋毁、商誉受损。敝所对该《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影响要点简要说明，供参考。<br />
1.企业等组织也被纳入保护范围<br />
&#160;过去，企业遭遇网暴时，往往面临维权难的困境。《征求意见稿》将“组织”（包括企业）纳入反网暴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竞争对手找人恶意差评、造谣诽谤产品安全、煽动消费者抵制等行为，企业可直接援引该法维权。<br />
&#160;实务中需留意妥善区分消费者及舆论的“正常批评和监督”与“恶意网暴”，避免误用该法打压，引发次生舆论危机。<br />
2.网络服务平台从“被动删帖”到“主动防御”<br />
&#160;《征求意见稿》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治理义务从发生侵权行为后被动处理的模式，转变为建立主动防控处理体系。<br />
&#160;像小红书、抖音、微博等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不仅要有事后的侵权申诉通道，还要事前搭建网络暴力智能检测识别系统和辟谣机制，针对多发的AI生成、传播网暴信息的情形，平台要主动发现、预警并处置针对企业的恶意攻击。同时提供“快捷取证”功能，企业发现被网暴，可以直接在平台上快速固定证据，不用再像以前那样费时费力地公证。<br />
◆对企业的建议<br />
&#160;反网络暴力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为在华日系企业及个人提供更安全的网络环境，积极了解该法内容对于企业经营和个人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旦遇到网络暴力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应，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2026年7月29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br />
&nbsp;在当下这个网络信息高速传播、AI高度应用的时代，不仅个人隐私信息容易被非法获取、泄露，企业也容易被快速传播发酵的网络不实评论诋毁、商誉受损。敝所对该《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影响要点简要说明，供参考。</p>
<p><strong>1.企业等组织也被纳入保护范围</strong><br />
&nbsp;过去，企业遭遇网暴时，往往面临维权难的困境。《征求意见稿》将“组织”（包括企业）纳入反网暴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竞争对手找人恶意差评、造谣诽谤产品安全、煽动消费者抵制等行为，企业可直接援引该法维权。<br />
&nbsp;实务中需留意妥善区分消费者及舆论的“正常批评和监督”与“恶意网暴”，避免误用该法打压，引发次生舆论危机。</p>
<p><strong>2.网络服务平台从“被动删帖”到“主动防御”</strong><br />
&nbsp;《征求意见稿》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治理义务从发生侵权行为后被动处理的模式，转变为建立主动防控处理体系。<br />
&nbsp;像小红书、抖音、微博等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不仅要有事后的侵权申诉通道，还要事前搭建网络暴力智能检测识别系统和辟谣机制，针对多发的AI生成、传播网暴信息的情形，平台要主动发现、预警并处置针对企业的恶意攻击。同时提供“快捷取证”功能，企业发现被网暴，可以直接在平台上快速固定证据，不用再像以前那样费时费力地公证。</p>
<p><strong>◆对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nbsp;反网络暴力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为在华日系企业及个人提供更安全的网络环境，积极了解该法内容对于企业经营和个人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旦遇到网络暴力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应，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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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税务监管收紧下的企业社保困境及对应</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92?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92?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25 Jul 2026 02:11:53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企业劳务处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992</guid>
		<description><![CDATA[&#160;随着社保医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及稽查的收紧，以及“金税四期”等大数据联动监管的全面落地实施，社保合规已经成为在华外资企业用工管理的核心难题之一。同时，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为超龄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新规对企业社保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敝所本次简要介绍现地企业面临的实务风险及对应，供企业参考。<br />
1.低基数缴社保易触发系统预警<br />
&#160;2025年末，全国跨部门数据互通平台全面上线，人社、税务数据实现实时同步。系统每月自动比对三类核心数据：员工个税、银行流水中的实发工资、社保基数。不少企业过去习惯拆分薪资结构，仅用基本工资申报社保基数，不含绩效奖金、加班费等。这类操作现在会被系统自动标记异常，实务中很多企业因此收到了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函。<br />
2.税务统一负责社保征收与稽查，少缴漏缴将产生多重经济损失<br />
&#160;自2026年6月1日起，税务统一负责社保征收与稽查工作（社保稽查由人社部门转移至税务）。同时全国在逐步减少各地的社保洼地政策，各省市近期也出台政策要求社保基数按员工全年实际工资申报，税务对企业社保的征收及稽查不断收紧。<br />
&#160;另外，税务部门追缴社保没有最长年限限制，若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实为少缴、漏缴社保，企业除需要一次性补齐全部社保差额外，同时还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br />
◆对企业的建议<br />
&#160;为了稳妥实现企业合规长远发展，现地企业有必要立即开展用工和社保数据自查，重点核查工资流水与社保基数匹配性，将建立长远社保合规机制作为近期的重要研讨课题之一。<br />
对于外籍外派员工、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员工等特殊用工，各类人群社保申报规则差异较大，必要时，可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尽量规避和减少税务稽查、总部审计双重风险。<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随着社保医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及稽查的收紧，以及“金税四期”等大数据联动监管的全面落地实施，社保合规已经成为在华外资企业用工管理的核心难题之一。同时，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为超龄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新规对企业社保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敝所本次简要介绍现地企业面临的实务风险及对应，供企业参考。</p>
<p><strong>1.低基数缴社保易触发系统预警</strong><br />
&nbsp;2025年末，全国跨部门数据互通平台全面上线，人社、税务数据实现实时同步。系统每月自动比对三类核心数据：员工个税、银行流水中的实发工资、社保基数。不少企业过去习惯拆分薪资结构，仅用基本工资申报社保基数，不含绩效奖金、加班费等。这类操作现在会被系统自动标记异常，实务中很多企业因此收到了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函。</p>
<p><strong>2.税务统一负责社保征收与稽查，少缴漏缴将产生多重经济损失</strong><br />
&nbsp;自2026年6月1日起，税务统一负责社保征收与稽查工作（社保稽查由人社部门转移至税务）。同时全国在逐步减少各地的社保洼地政策，各省市近期也出台政策要求社保基数按员工全年实际工资申报，税务对企业社保的征收及稽查不断收紧。<br />
&nbsp;另外，税务部门追缴社保没有最长年限限制，若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实为少缴、漏缴社保，企业除需要一次性补齐全部社保差额外，同时还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p>
<p><strong>◆对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nbsp;为了稳妥实现企业合规长远发展，现地企业有必要立即开展用工和社保数据自查，重点核查工资流水与社保基数匹配性，将建立长远社保合规机制作为近期的重要研讨课题之一。<br />
对于外籍外派员工、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员工等特殊用工，各类人群社保申报规则差异较大，必要时，可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尽量规避和减少税务稽查、总部审计双重风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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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差旅费补贴要不要交个税？-【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37?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37?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16 Jul 2026 06:02:20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企业劳务处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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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期有部分客户来函询问公司给出差员工的差旅费补贴要不要代扣个税。该问题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汇算补税、税务稽查风险，是企业财务、人事日常高频遇到的合规难题。敝所本次就差旅费补贴是否代扣个税及实务注意事项简要说明如下，供各企业参考。<br />
1. 差旅费补贴的通常分类<br />
差旅费补贴（或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是指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通常分为“实报实销费用”和“定额包干补贴费用”两大类。<br />
第一类是对于城市间移动的交通费、住宿费，多数企业凭票据实报实销。第二类是对于出差期间的餐费、市内交通、通讯等杂费，以及为补偿出差期间的额外支出或辛苦，有些企业每日包干给与定额补贴。本文所指的差旅费补贴是指第二类。<br />
2. 真实且合理的差旅费补贴免个税<br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br />
但是需要留意，对于差旅费补贴是否缴纳个税，实务中税务机关通过会要求差旅费补贴“合理”且“真实”。即员工确实出差并有相关的出差单据证明，且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差旅费补贴的标准。什么补贴金额是合理的并无明确规定，企业可参考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标准。比如一天200元、300元，甚至是500元，具体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br />
另外，上述文件中的“误餐补助”，只有员工因公在外，确实回不单位吃饭，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按实际误餐顿数领的误餐费，才不交税。如果企业每月固定给全体员工发一笔“误餐补助”，跟出不出差没关系，这通常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补助名义发的补贴，需要并入工资所得交个税。<br />
◆对企业的建议<br />
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不同，建议事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税管员确认实际执行标准。对于日企驻在员外派、长期驻外补贴、出差补贴等是否免个税，这类特殊场景规则可能更复杂，建议与现地律师事先沟通确认，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同时，建立完善可操作的差旅费制度及加强对员工的各项合规培训也非常重要。<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近期有部分客户来函询问公司给出差员工的差旅费补贴要不要代扣个税。该问题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汇算补税、税务稽查风险，是企业财务、人事日常高频遇到的合规难题。敝所本次就差旅费补贴是否代扣个税及实务注意事项简要说明如下，供各企业参考。</p>
<p><strong>1. 差旅费补贴的通常分类</strong><br />
差旅费补贴（或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是指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通常分为“实报实销费用”和“定额包干补贴费用”两大类。<br />
第一类是对于城市间移动的交通费、住宿费，多数企业凭票据实报实销。第二类是对于出差期间的餐费、市内交通、通讯等杂费，以及为补偿出差期间的额外支出或辛苦，有些企业每日包干给与定额补贴。本文所指的差旅费补贴是指第二类。</p>
<p><strong>2. 真实且合理的差旅费补贴免个税</strong><br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br />
但是需要留意，对于差旅费补贴是否缴纳个税，实务中税务机关通过会要求差旅费补贴“合理”且“真实”。即员工确实出差并有相关的出差单据证明，且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差旅费补贴的标准。什么补贴金额是合理的并无明确规定，企业可参考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标准。比如一天200元、300元，甚至是500元，具体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br />
另外，上述文件中的“误餐补助”，只有员工因公在外，确实回不单位吃饭，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按实际误餐顿数领的误餐费，才不交税。如果企业每月固定给全体员工发一笔“误餐补助”，跟出不出差没关系，这通常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补助名义发的补贴，需要并入工资所得交个税。</p>
<p><strong>◆对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不同，建议事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税管员确认实际执行标准。对于日企驻在员外派、长期驻外补贴、出差补贴等是否免个税，这类特殊场景规则可能更复杂，建议与现地律师事先沟通确认，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同时，建立完善可操作的差旅费制度及加强对员工的各项合规培训也非常重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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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26：稳外资15条新举措-【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34?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34?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3 Jul 2026 05:52:00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934</guid>
		<description><![CDATA[2026年6月22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并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说明。<br />
2026年最新《行动方案》主要围绕扩大市场准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优化外资管理等5方面提出15条举措。敝所挑选2点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br />
1.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具体规定将出台<br />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与注册资本登记、缴付相关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新《行动方案》将“加快修订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为重点推进事项。例如：放宽对价支付方式，允许灵活使用股权置换（即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境内公司）、跨境人民币等工具。（《行动方案》第四条）<br />
需留意，在新规正式制定并实施之前，外资并购交易方面仍需以2009年版的并购规定为准，同时遵循《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要求。<br />
2.外资可进入更多服务业领域<br />
新《行动方案》明确，在2024年部分地区扩大开放试点的云计算、外商独资医院、生物技术领域基础上，再扩大对外资的准入，例如：<br />
（1）鼓励外资数字经济、医药健康等领域投资，优化跨境融资业务办理；<br />
（2）支持外资在部分试点地区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与中方合作举办高水平理工农医类大学，减少外资在中国办学的限制。（《行动方案》第一、二、三条）<br />
◆对外资企业的建议<br />
关于稳外资行动方案，几乎每年都会提及，对于反复提及的事项，预计是今后外资推进的重点，并且有望在短期内（近一两年）制定并实施，外资企业可及时关注后续具体政策的公布及实施情况，与现地律师商讨并调整经营方案，利用各项外资利好举措拓展在华业务。<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6年6月22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并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说明。<br />
2026年最新《行动方案》主要围绕扩大市场准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优化外资管理等5方面提出15条举措。敝所挑选2点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p>
<p><strong>1.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具体规定将出台</strong><br />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与注册资本登记、缴付相关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新《行动方案》将“加快修订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为重点推进事项。例如：放宽对价支付方式，允许灵活使用股权置换（即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境内公司）、跨境人民币等工具。（《行动方案》第四条）<br />
需留意，在新规正式制定并实施之前，外资并购交易方面仍需以2009年版的并购规定为准，同时遵循《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要求。</p>
<p><strong>2.外资可进入更多服务业领域</strong><br />
新《行动方案》明确，在2024年部分地区扩大开放试点的云计算、外商独资医院、生物技术领域基础上，再扩大对外资的准入，例如：<br />
（1）鼓励外资数字经济、医药健康等领域投资，优化跨境融资业务办理；<br />
（2）支持外资在部分试点地区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与中方合作举办高水平理工农医类大学，减少外资在中国办学的限制。（《行动方案》第一、二、三条）</p>
<p><strong>◆对外资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关于稳外资行动方案，几乎每年都会提及，对于反复提及的事项，预计是今后外资推进的重点，并且有望在短期内（近一两年）制定并实施，外资企业可及时关注后续具体政策的公布及实施情况，与现地律师商讨并调整经营方案，利用各项外资利好举措拓展在华业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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