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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大地律师事务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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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差旅费补贴要不要交个税？-【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37?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37?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16 Jul 2026 06:02:20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企业劳务处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937</guid>
		<description><![CDATA[近期有部分客户来函询问公司给出差员工的差旅费补贴要不要代扣个税。该问题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汇算补税、税务稽查风险，是企业财务、人事日常高频遇到的合规难题。敝所本次就差旅费补贴是否代扣个税及实务注意事项简要说明如下，供各企业参考。<br />
1. 差旅费补贴的通常分类<br />
差旅费补贴（或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是指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通常分为“实报实销费用”和“定额包干补贴费用”两大类。<br />
第一类是对于城市间移动的交通费、住宿费，多数企业凭票据实报实销。第二类是对于出差期间的餐费、市内交通、通讯等杂费，以及为补偿出差期间的额外支出或辛苦，有些企业每日包干给与定额补贴。本文所指的差旅费补贴是指第二类。<br />
2. 真实且合理的差旅费补贴免个税<br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br />
但是需要留意，对于差旅费补贴是否缴纳个税，实务中税务机关通过会要求差旅费补贴“合理”且“真实”。即员工确实出差并有相关的出差单据证明，且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差旅费补贴的标准。什么补贴金额是合理的并无明确规定，企业可参考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标准。比如一天200元、300元，甚至是500元，具体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br />
另外，上述文件中的“误餐补助”，只有员工因公在外，确实回不单位吃饭，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按实际误餐顿数领的误餐费，才不交税。如果企业每月固定给全体员工发一笔“误餐补助”，跟出不出差没关系，这通常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补助名义发的补贴，需要并入工资所得交个税。<br />
◆对企业的建议<br />
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不同，建议事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税管员确认实际执行标准。对于日企驻在员外派、长期驻外补贴、出差补贴等是否免个税，这类特殊场景规则可能更复杂，建议与现地律师事先沟通确认，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同时，建立完善可操作的差旅费制度及加强对员工的各项合规培训也非常重要。<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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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近期有部分客户来函询问公司给出差员工的差旅费补贴要不要代扣个税。该问题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汇算补税、税务稽查风险，是企业财务、人事日常高频遇到的合规难题。敝所本次就差旅费补贴是否代扣个税及实务注意事项简要说明如下，供各企业参考。</p>
<p><strong>1. 差旅费补贴的通常分类</strong><br />
差旅费补贴（或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是指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通常分为“实报实销费用”和“定额包干补贴费用”两大类。<br />
第一类是对于城市间移动的交通费、住宿费，多数企业凭票据实报实销。第二类是对于出差期间的餐费、市内交通、通讯等杂费，以及为补偿出差期间的额外支出或辛苦，有些企业每日包干给与定额补贴。本文所指的差旅费补贴是指第二类。</p>
<p><strong>2. 真实且合理的差旅费补贴免个税</strong><br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br />
但是需要留意，对于差旅费补贴是否缴纳个税，实务中税务机关通过会要求差旅费补贴“合理”且“真实”。即员工确实出差并有相关的出差单据证明，且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差旅费补贴的标准。什么补贴金额是合理的并无明确规定，企业可参考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标准。比如一天200元、300元，甚至是500元，具体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br />
另外，上述文件中的“误餐补助”，只有员工因公在外，确实回不单位吃饭，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按实际误餐顿数领的误餐费，才不交税。如果企业每月固定给全体员工发一笔“误餐补助”，跟出不出差没关系，这通常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补助名义发的补贴，需要并入工资所得交个税。</p>
<p><strong>◆对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不同，建议事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税管员确认实际执行标准。对于日企驻在员外派、长期驻外补贴、出差补贴等是否免个税，这类特殊场景规则可能更复杂，建议与现地律师事先沟通确认，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同时，建立完善可操作的差旅费制度及加强对员工的各项合规培训也非常重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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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26：稳外资15条新举措-【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34?lang=zh-han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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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3 Jul 2026 05:52:00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934</guid>
		<description><![CDATA[2026年6月22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并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说明。<br />
2026年最新《行动方案》主要围绕扩大市场准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优化外资管理等5方面提出15条举措。敝所挑选2点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br />
1.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具体规定将出台<br />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与注册资本登记、缴付相关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新《行动方案》将“加快修订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为重点推进事项。例如：放宽对价支付方式，允许灵活使用股权置换（即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境内公司）、跨境人民币等工具。（《行动方案》第四条）<br />
需留意，在新规正式制定并实施之前，外资并购交易方面仍需以2009年版的并购规定为准，同时遵循《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要求。<br />
2.外资可进入更多服务业领域<br />
新《行动方案》明确，在2024年部分地区扩大开放试点的云计算、外商独资医院、生物技术领域基础上，再扩大对外资的准入，例如：<br />
（1）鼓励外资数字经济、医药健康等领域投资，优化跨境融资业务办理；<br />
（2）支持外资在部分试点地区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与中方合作举办高水平理工农医类大学，减少外资在中国办学的限制。（《行动方案》第一、二、三条）<br />
◆对外资企业的建议<br />
关于稳外资行动方案，几乎每年都会提及，对于反复提及的事项，预计是今后外资推进的重点，并且有望在短期内（近一两年）制定并实施，外资企业可及时关注后续具体政策的公布及实施情况，与现地律师商讨并调整经营方案，利用各项外资利好举措拓展在华业务。<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6年6月22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并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说明。<br />
2026年最新《行动方案》主要围绕扩大市场准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优化外资管理等5方面提出15条举措。敝所挑选2点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p>
<p><strong>1.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具体规定将出台</strong><br />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与注册资本登记、缴付相关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新《行动方案》将“加快修订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为重点推进事项。例如：放宽对价支付方式，允许灵活使用股权置换（即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境内公司）、跨境人民币等工具。（《行动方案》第四条）<br />
需留意，在新规正式制定并实施之前，外资并购交易方面仍需以2009年版的并购规定为准，同时遵循《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要求。</p>
<p><strong>2.外资可进入更多服务业领域</strong><br />
新《行动方案》明确，在2024年部分地区扩大开放试点的云计算、外商独资医院、生物技术领域基础上，再扩大对外资的准入，例如：<br />
（1）鼓励外资数字经济、医药健康等领域投资，优化跨境融资业务办理；<br />
（2）支持外资在部分试点地区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与中方合作举办高水平理工农医类大学，减少外资在中国办学的限制。（《行动方案》第一、二、三条）</p>
<p><strong>◆对外资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关于稳外资行动方案，几乎每年都会提及，对于反复提及的事项，预计是今后外资推进的重点，并且有望在短期内（近一两年）制定并实施，外资企业可及时关注后续具体政策的公布及实施情况，与现地律师商讨并调整经营方案，利用各项外资利好举措拓展在华业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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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企业是否需要为超龄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01?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901?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07 Jul 2026 02:07:02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企业劳务处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901</guid>
		<description><![CDATA[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后，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成为企业法定义务，终结了此前部分地区企业无法单独为超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只能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担风险的局面。<br />
面对新规，不少企业管理者产生疑问，既然可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是否还需要为员工另外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企业参考。<br />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分析<br />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都仅赔付企业需依法承担的工伤相关赔偿，都需要以工伤认定书为依据，二者区别如下：<br />
（1）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受相关法律法规管控；而雇主责任险是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企业可按需投保；<br />
（2）工伤保险的保险金直接赔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保险金赔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需承担的对外赔偿损失。<br />
（3）雇主责任险赔付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可以覆盖工伤保险基金不赔付、需要由企业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比如企业需要自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br />
是否需要为超龄员工继续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可以根据企业工伤事故发生概率及频次、成本预算、超龄员工的年龄等因素综合研讨考虑。<br />
◆企业需留意的事项<br />
需留意，商业保险对于投保年龄一般存在限制，且市场中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其具体保险条款可能存在差异，建议重点关注保险条款中关于承保范围、责任免除、赔偿限额及免赔额、医疗机构限制等关键条款，必要时可寻求现地律师的支持。<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后，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成为企业法定义务，终结了此前部分地区企业无法单独为超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只能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担风险的局面。<br />
面对新规，不少企业管理者产生疑问，既然可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是否还需要为员工另外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企业参考。</p>
<p><strong>◆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分析</strong><br />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都仅赔付企业需依法承担的工伤相关赔偿，都需要以工伤认定书为依据，二者区别如下：<br />
（1）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受相关法律法规管控；而雇主责任险是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企业可按需投保；<br />
（2）工伤保险的保险金直接赔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保险金赔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需承担的对外赔偿损失。<br />
（3）雇主责任险赔付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可以覆盖工伤保险基金不赔付、需要由企业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比如企业需要自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br />
是否需要为超龄员工继续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可以根据企业工伤事故发生概率及频次、成本预算、超龄员工的年龄等因素综合研讨考虑。</p>
<p><strong>◆企业需留意的事项</strong><strong><br />
需留意，商业保险对于投保年龄一般存在限制，且市场中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其具体保险条款可能存在差异，建议重点关注保险条款中关于承保范围、责任免除、赔偿限额及免赔额、医疗机构限制等关键条款，必要时可寻求现地律师的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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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商标法首次全面修订下的企业实务留意点-【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892?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892?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06 Jul 2026 02:01:26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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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商标法》自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涉及商标注册条件完善、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范商标代理、加大侵权处罚力度等多方面内容。敝所选取值得企业关注的部分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br />
1.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将受限<br />
近年来，恶意抢注热点名称、批量申请注册商标但不实际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将“不以使用为目的”并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纳入“不予注册”的范围，并针对恶意囤积商标的注册申请人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但是企业为保护自身核心品牌而进行的正当商标注册是合规的。<br />
2.限制“0添加”等误导性商标的注册和使用<br />
针对消费市场中出现的“0添加不是零添加”、“手打面实际是机器生产的挂面”、“120W功率的电器实际不达标”等带有误导性、欺骗性商标的使用，本次《商标法》修订将监管阶段提前，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进行商标注册。<br />
3.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br />
新修订的《商标法》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此前，对于没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在同类商品范围内受保护；现在，新《商标法》规定，对于尚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中享有保护的基础上，也享受跨品类保护。<br />
同时，新规也设立了跨境驰名商标确认机制，企业如需证明自身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可以依据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确认商标驰名情况综合考虑因素”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驰名情况确认证明。<br />
◆企业需要留意的事项<br />
在新《商标法》施行前，企业可以利用该过渡期，对自己现有的商标进行全面梳理。有存量商标资源的可以及时激活使用，对于确实无经营规划的商标资源及时清理。<br />
实务中，注意保存好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比如附带商标的产品、网上销售截图、订单合同、网上备案及使用的宣传资料等），以作为竞争对手或者第三方提起“撤三”申请（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时的证据使用，若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则该商标可能会被撤销。在进行商标注册或者遇到商标侵权纠纷时，可及时与现地有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士沟通商讨对应方案。<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商标法》自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涉及商标注册条件完善、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范商标代理、加大侵权处罚力度等多方面内容。敝所选取值得企业关注的部分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p>
<p><strong>1.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将受限</strong><br />
近年来，恶意抢注热点名称、批量申请注册商标但不实际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将“不以使用为目的”并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纳入“不予注册”的范围，并针对恶意囤积商标的注册申请人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但是企业为保护自身核心品牌而进行的正当商标注册是合规的。</p>
<p><strong>2.限制“0添加”等误导性商标的注册和使用<br />
</strong>针对消费市场中出现的“0添加不是零添加”、“手打面实际是机器生产的挂面”、“120W功率的电器实际不达标”等带有误导性、欺骗性商标的使用，本次《商标法》修订将监管阶段提前，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进行商标注册。</p>
<p><strong>3.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strong><strong><br />
新修订的《商标法》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此前，对于没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在同类商品范围内受保护；现在，新《商标法》规定，对于尚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中享有保护的基础上，也享受跨品类保护。<br />
同时，新规也设立了跨境驰名商标确认机制，企业如需证明自身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可以依据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确认商标驰名情况综合考虑因素”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驰名情况确认证明。</p>
<p><strong>◆企业需要留意的事项</strong></strong><br />
在新《商标法》施行前，企业可以利用该过渡期，对自己现有的商标进行全面梳理。有存量商标资源的可以及时激活使用，对于确实无经营规划的商标资源及时清理。<br />
实务中，注意保存好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比如附带商标的产品、网上销售截图、订单合同、网上备案及使用的宣传资料等），以作为竞争对手或者第三方提起“撤三”申请（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时的证据使用，若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则该商标可能会被撤销。在进行商标注册或者遇到商标侵权纠纷时，可及时与现地有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士沟通商讨对应方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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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金融法草案》于6月23日初次审议-【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888?lang=zh-han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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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5 Jul 2026 01:56:48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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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其对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影响重大，敝所选择几个值得企业留意的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br />
1.强化全面监管，实行“机构与个人双追责”<br />
过去，中国的金融监管就像“分片包干”，银行、证券、保险各由各的法律监管，但随着金融创新，许多金融产品跨界融合，就容易出现“没人管”或“管不着”的灰色地带。《金融法草案》明确提出了全面覆盖的监管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并加大对无证经营、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处罚力度。<br />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处罚机构，还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5%的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实施终身市场禁入。<br />
2.金融与实业业务隔离，强化对股东及实控人的监管<br />
《金融法草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体现出对“实业”与“金融”隔离监管的原则，并加强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对于像三菱、丰田、本田、索尼这些既从事制造业、贸易又经营汽车金融、融资租赁以及保险业务等业务的实业集团，《金融法》的施行将带来业务结构上的调整。该些类似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其在中国的业务架构，在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之间设置清晰的“防火墙”。<br />
◆对企业的建议<br />
《金融法草案》虽然对企业提出了众多合规要求，但对于合规经营的企业而言，这也是一个巨大的利好，市场环境优化，竞争回归到产品和服务本身，发展空间反而会更大。目前草案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实施，建议及时关注该法规的政策动态，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跨境传输等方面进行合规优化。<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其对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影响重大，敝所选择几个值得企业留意的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p>
<p><strong>1.强化全面监管，实行“机构与个人双追责”</strong><br />
过去，中国的金融监管就像“分片包干”，银行、证券、保险各由各的法律监管，但随着金融创新，许多金融产品跨界融合，就容易出现“没人管”或“管不着”的灰色地带。《金融法草案》明确提出了全面覆盖的监管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并加大对无证经营、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处罚力度。<br />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处罚机构，还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5%的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实施终身市场禁入。</p>
<p><strong>2.金融与实业业务隔离，强化对股东及实控人的监管</strong><br />
《金融法草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体现出对“实业”与“金融”隔离监管的原则，并加强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对于像三菱、丰田、本田、索尼这些既从事制造业、贸易又经营汽车金融、融资租赁以及保险业务等业务的实业集团，《金融法》的施行将带来业务结构上的调整。该些类似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其在中国的业务架构，在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之间设置清晰的“防火墙”。</p>
<p><strong>◆对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金融法草案》虽然对企业提出了众多合规要求，但对于合规经营的企业而言，这也是一个巨大的利好，市场环境优化，竞争回归到产品和服务本身，发展空间反而会更大。目前草案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实施，建议及时关注该法规的政策动态，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跨境传输等方面进行合规优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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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新变化及实务对应-【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878?lang=zh-han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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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3 Jul 2026 10:32:54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slide]]></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878</guid>
		<description><![CDATA[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AI数字信息化时代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但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合规要求。敝所就《规定》中的部分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br />
1.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维权的重要性<br />
本《规定》明确了商业秘密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三个构成条件，并把原构成要件中的“实用性”调整为“具有商业价值”，这意味着失败实验数据、阶段性研发成果也纳入保护范围。<br />
实务中需留意，企业需要对相关商业、技术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如果企业自身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信息被窃取知悉后，很难主张信息为商业秘密，也无法索要侵权赔偿和返还商业秘密。另外，企业通过向市场监管局举报进行行政维权时，也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否则难以维权。（《规定》第五条、七条、九条、十七条）<br />
2.保密要求更严，仅签订保密协议可能难以维权<br />
《规定》第九条列举了8类相应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例如：签署保密协议、开展保密合规培训、设置物理保密区域隔离、明确标记哪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要求离职员工返还保密资料、设施设备等。另外，《规定》特别增加了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场景的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要求。（《规定》第九条）<br />
司法实务中，如果企业仅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通常入职时签订较容易，离职时员工通常不配合签订），但是未配套落实实质性管控措施（比如对保密区域未设置物流隔离和权限准入，远程办公或存储设备未加密、未开启线上操作日志记录）的，有关信息可能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企业无法进一步维权。<br />
◆对企业的建议<br />
随着数字化进程加快、AI应用普及以及数据将成为企业核心资产的情况下，加强企业数据信息的合规保护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企业仅依靠形式化的规则制度可能难以真正保护企业权益，如何构建和优化切实可行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将是企业的重要研讨课题之一。<br />
同时，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合规培训并留存相关记录也将为管理员工和企业维权提供重要证据支撑。<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AI数字信息化时代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但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合规要求。敝所就《规定》中的部分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p>
<p><strong>1.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维权的重要性</strong><br />
本《规定》明确了商业秘密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三个构成条件，并把原构成要件中的“实用性”调整为“具有商业价值”，这意味着失败实验数据、阶段性研发成果也纳入保护范围。<br />
实务中需留意，企业需要对相关商业、技术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如果企业自身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信息被窃取知悉后，很难主张信息为商业秘密，也无法索要侵权赔偿和返还商业秘密。另外，企业通过向市场监管局举报进行行政维权时，也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否则难以维权。（《规定》第五条、七条、九条、十七条）</p>
<p><strong>2.保密要求更严，仅签订保密协议可能难以维权</strong><br />
《规定》第九条列举了8类相应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例如：签署保密协议、开展保密合规培训、设置物理保密区域隔离、明确标记哪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要求离职员工返还保密资料、设施设备等。另外，《规定》特别增加了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场景的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要求。（《规定》第九条）<br />
司法实务中，如果企业仅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通常入职时签订较容易，离职时员工通常不配合签订），但是未配套落实实质性管控措施（比如对保密区域未设置物流隔离和权限准入，远程办公或存储设备未加密、未开启线上操作日志记录）的，有关信息可能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企业无法进一步维权。</p>
<p><strong>◆对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随着数字化进程加快、AI应用普及以及数据将成为企业核心资产的情况下，加强企业数据信息的合规保护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企业仅依靠形式化的规则制度可能难以真正保护企业权益，如何构建和优化切实可行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将是企业的重要研讨课题之一。<br />
同时，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合规培训并留存相关记录也将为管理员工和企业维权提供重要证据支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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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新规将于8月20日实施-【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875?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875?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01 Jul 2026 10:29:10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875</guid>
		<description><![CDATA[2026年6月18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三部门令第24号，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将于2026年8月20日正式实施，众多在华外资商贸、制造、金融等行业企业可提前梳理自身合规状态，规避潜在经营风险。<br />
新规下，企业向境外总部传输数据将会触发风险评估要求。例如：汽车、生物医药、能源电子、金融等行业企业将本土研发成果、生产经营数据传回境外总部时，一旦涉及重要数据，除每年进行安全评估外，若调整数据范围、新增跨境传输通道，还需配套完成专项评估。<br />
对于一般数据处理者而言，虽然新规鼓励至少每年3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但这并不是强制要求，即使不进行风险评估，也没有强制性处罚规则。<br />
另外，会员零售、人力资源、电商类外企还需重点关注用户规模红线。企业累计处理超1000万名消费者、员工个人信息的，即便不算法定重要数据持有者，也要落实同等严苛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br />
对于上述高风险行业的现地日系企业及外企，建议提前全面排查自身数据处理范围。目前行业判定标准细化复杂，同时中外数据合规规则存在差异，依托合规人员、现地律师协助梳理核查，或许可有效避免自主判断偏差引发的处罚及业务限制。企业若被纳入重点合规管理范围，及时合规的完成对应评估或将可以保障合规经营；即便未达到监管标准，妥善留存自查材料，也能有效规避监管抽查中的误认定、误追责风险。<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6年6月18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三部门令第24号，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将于2026年8月20日正式实施，众多在华外资商贸、制造、金融等行业企业可提前梳理自身合规状态，规避潜在经营风险。<br />
新规下，企业向境外总部传输数据将会触发风险评估要求。例如：汽车、生物医药、能源电子、金融等行业企业将本土研发成果、生产经营数据传回境外总部时，一旦涉及重要数据，除每年进行安全评估外，若调整数据范围、新增跨境传输通道，还需配套完成专项评估。<br />
对于一般数据处理者而言，虽然新规鼓励至少每年3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但这并不是强制要求，即使不进行风险评估，也没有强制性处罚规则。<br />
另外，会员零售、人力资源、电商类外企还需重点关注用户规模红线。企业累计处理超1000万名消费者、员工个人信息的，即便不算法定重要数据持有者，也要落实同等严苛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br />
对于上述高风险行业的现地日系企业及外企，建议提前全面排查自身数据处理范围。目前行业判定标准细化复杂，同时中外数据合规规则存在差异，依托合规人员、现地律师协助梳理核查，或许可有效避免自主判断偏差引发的处罚及业务限制。企业若被纳入重点合规管理范围，及时合规的完成对应评估或将可以保障合规经营；即便未达到监管标准，妥善留存自查材料，也能有效规避监管抽查中的误认定、误追责风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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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简讯：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违规行为出举报新规</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871?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871?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26 Jun 2026 02:15:07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871</guid>
		<description><![CDATA[2026年6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6号，以下简称《公告》），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对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举报处理新规。<br />
该《公告》详细列举了13项被认定为违法违规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的行为，同时明确举报受理及不受理的情形，并对举报属实的实名举报者给与奖励，但是也规定对恶意举报行为将严格查处。<br />
该《公告》实施后，政府当局对于稀土、钨、镓、锗等战略矿产的监管将从行政监管迈入“行政监管+全民监督”的新阶段，这对于可能涉及战略矿产、技术及相关矿产零部件出口的企业来说，合规要求将更高。<br />
需留意，不仅仅是战略矿产本身属于出口管制的对象范围，新《公告》还将出口管制战略矿产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联合研发、技术交流、展览展示等对外技术转移纳入监管和举报范围。<br />
现地日系企业及外企在华经营及对外开展技术合作或者出口业务时，有必要事先自行审查评估是否涉及受管制的战略矿产技术非法转移，或者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战略矿产相关两用物项。若万一因疏忽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企业可能被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监高等都有可能收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如何做好合规应对不仅需要企业予以重视，还要加强社内合规研修。<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6年6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6号，以下简称《公告》），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对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举报处理新规。<br />
该《公告》详细列举了13项被认定为违法违规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的行为，同时明确举报受理及不受理的情形，并对举报属实的实名举报者给与奖励，但是也规定对恶意举报行为将严格查处。<br />
该《公告》实施后，政府当局对于稀土、钨、镓、锗等战略矿产的监管将从行政监管迈入“行政监管+全民监督”的新阶段，这对于可能涉及战略矿产、技术及相关矿产零部件出口的企业来说，合规要求将更高。<br />
需留意，不仅仅是战略矿产本身属于出口管制的对象范围，新《公告》还将出口管制战略矿产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联合研发、技术交流、展览展示等对外技术转移纳入监管和举报范围。<br />
现地日系企业及外企在华经营及对外开展技术合作或者出口业务时，有必要事先自行审查评估是否涉及受管制的战略矿产技术非法转移，或者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战略矿产相关两用物项。若万一因疏忽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企业可能被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监高等都有可能收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如何做好合规应对不仅需要企业予以重视，还要加强社内合规研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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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调整薪酬是否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869?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869?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20 Jun 2026 10:14:11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企业劳务处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869</guid>
		<description><![CDATA[当前经济下行，降本增效中降低人力成本成为部分企业的无奈选择。近期也有企业咨询敝所能否单方调整员工薪酬。<br />
一般来说，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不能只发通知就随意降薪，操作不当容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不过并非所有调薪都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敝所介绍几种调薪情形和实务注意事项，供各企业和人事总务参考。<br />
1.制定多层次工资结构，使薪酬与业绩挂钩<br />
实务中，部分企业采取通过制定绩效考核制度，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绩效考核”等的浮动工资结构。当员工的客观业绩数据下滑时，按照既定规则发放绩效工资。<br />
但是需要注意，企业通常不能随意降低职工的固定薪资，且要确保降薪后职工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r />
2.法定调整薪酬的情形<br />
（1）通过调岗实现调薪<br />
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有权调整劳动者岗位。法律虽未直接写明可降薪，但根据以岗定薪、同工同酬原则，“薪随岗变”合理合法。但是需要注意事先在劳动合同和就业规则中对此作出规定。<br />
（2）严重违纪员工的惩戒性调薪<br />
实务中，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就业规则可作为员工管理依据，当员工有违纪行为但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程度时，企业可依据相关约定或规定对员工作出对应程度的降职降薪惩戒。但是需要注意，该方案实务操作上有很多注意点，操作不当反而会让企业陷入不利境地。<br />
（3）企业停工停产的单方调薪权<br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停工停产，发放停工待岗工资，需要注意企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经营存在严重困难，且各地判断经营严重困难的标准不同，企业需慎重处理。<br />
◆企业需留意的事项<br />
企业平稳合规调岗调薪，需要符合特定情形、履行民主程序，并且全程保留相关证据。在司法实务中，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具备实操性的就业规则，对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有重要作用。<br />
在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中多加一些自主经营决策的表述，也许可以帮助企业更合规的发挥自主经营权。<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当前经济下行，降本增效中降低人力成本成为部分企业的无奈选择。近期也有企业咨询敝所能否单方调整员工薪酬。<br />
一般来说，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不能只发通知就随意降薪，操作不当容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不过并非所有调薪都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敝所介绍几种调薪情形和实务注意事项，供各企业和人事总务参考。</p>
<p><strong>1.制定多层次工资结构，使薪酬与业绩挂钩</strong><br />
实务中，部分企业采取通过制定绩效考核制度，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绩效考核”等的浮动工资结构。当员工的客观业绩数据下滑时，按照既定规则发放绩效工资。<br />
但是需要注意，企业通常不能随意降低职工的固定薪资，且要确保降薪后职工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p>
<p><strong>2.法定调整薪酬的情形</strong><br />
<strong>（1）通过调岗实现调薪</strong><br />
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有权调整劳动者岗位。法律虽未直接写明可降薪，但根据以岗定薪、同工同酬原则，“薪随岗变”合理合法。但是需要注意事先在劳动合同和就业规则中对此作出规定。<br />
<strong>（2）严重违纪员工的惩戒性调薪</strong><br />
实务中，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就业规则可作为员工管理依据，当员工有违纪行为但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程度时，企业可依据相关约定或规定对员工作出对应程度的降职降薪惩戒。但是需要注意，该方案实务操作上有很多注意点，操作不当反而会让企业陷入不利境地。<br />
<strong>（3）企业停工停产的单方调薪权</strong><br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停工停产，发放停工待岗工资，需要注意企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经营存在严重困难，且各地判断经营严重困难的标准不同，企业需慎重处理。</p>
<p><strong>◆企业需留意的事项</strong><br />
企业平稳合规调岗调薪，需要符合特定情形、履行民主程序，并且全程保留相关证据。在司法实务中，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具备实操性的就业规则，对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有重要作用。<br />
在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中多加一些自主经营决策的表述，也许可以帮助企业更合规的发挥自主经营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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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企业行使调岗权的合规实务技巧</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828?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828?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9:53:06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企业劳务处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828</guid>
		<description><![CDATA[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基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管理的合理需求对员工进行工作地点调动的岗位调整，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然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现实中企业单方面调岗往往极易引发劳动纠纷。那么实务中，企业单方面对员工进行工作地点调整时，如何把握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敝所结合实务总结以下几点技巧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br />
1.事先在劳动合同进行明确约定<br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相关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山东”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通常会被认为是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br />
实务中，并非所有约定“全国”“山东”等为工作地点的条款都被认定为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具体还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模式、员工的岗位特性等具体分析判断。对于销售等跨区域流动性强、出差频繁的工作岗位，企业可以在缔结劳动合同阶段就通过明确约定工作地域范围的方式，使员工对后续工作地点的调整在可预见的范围之内，从而避免被认定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br />
2.企业单方面调岗具备合理性<br />
即使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但是司法实务中，仲裁或法院通过会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主要如下：<br />
（1）工作地点调整是否基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正当商业需求，而不是对特定员工采取的惩罚性或者侮辱性的处罚；<br />
（2）对员工的基本权益是否产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br />
（3）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比如提供班车或者交通补助等）。<br />
实务中，建议企业在进行人事调动时注意留存充分的业务需求证据，并且考虑新工作岗位与原岗位在薪酬待遇和职级等方面的平衡。<br />
◆企业需要留意的事项<br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劳动争议，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岗位性质、过往工作地点变动情况、调岗的合理性及程序等方面来认定企业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另外，企业在安排员工调岗时，员工可能不同意调岗，那么此时企业应该怎么对应也是十分值得企业考虑的事项。企业管理者在用工之初建立证据留存意识，并注意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或许可以在保障企业经营活力的同时有效防范劳动纠纷带来的风险和损失。<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基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管理的合理需求对员工进行工作地点调动的岗位调整，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然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现实中企业单方面调岗往往极易引发劳动纠纷。那么实务中，企业单方面对员工进行工作地点调整时，如何把握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敝所结合实务总结以下几点技巧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p>
<p><strong>1.事先在劳动合同进行明确约定</strong><br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相关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山东”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通常会被认为是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br />
实务中，并非所有约定“全国”“山东”等为工作地点的条款都被认定为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具体还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模式、员工的岗位特性等具体分析判断。对于销售等跨区域流动性强、出差频繁的工作岗位，企业可以在缔结劳动合同阶段就通过明确约定工作地域范围的方式，使员工对后续工作地点的调整在可预见的范围之内，从而避免被认定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p>
<p><strong>2.企业单方面调岗具备合理性</strong><br />
即使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但是司法实务中，仲裁或法院通过会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主要如下：<br />
（1）工作地点调整是否基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正当商业需求，而不是对特定员工采取的惩罚性或者侮辱性的处罚；<br />
（2）对员工的基本权益是否产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br />
（3）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比如提供班车或者交通补助等）。<br />
实务中，建议企业在进行人事调动时注意留存充分的业务需求证据，并且考虑新工作岗位与原岗位在薪酬待遇和职级等方面的平衡。</p>
<p><strong>◆企业需要留意的事项</strong><br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劳动争议，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岗位性质、过往工作地点变动情况、调岗的合理性及程序等方面来认定企业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另外，企业在安排员工调岗时，员工可能不同意调岗，那么此时企业应该怎么对应也是十分值得企业考虑的事项。企业管理者在用工之初建立证据留存意识，并注意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或许可以在保障企业经营活力的同时有效防范劳动纠纷带来的风险和损失。</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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