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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大地律师事务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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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反域外不当管辖新规实施-【NEW】-</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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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6 Apr 2026 02:26:57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674</guid>
		<description><![CDATA[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发布同日（即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关于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企业的注意事项，敝所进行以下简要说明。<br />
1.该《条例》仅规制不当的域外管辖<br />
该《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当局可以对外国的不当域外管辖采取相应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避免一些国家滥用“长臂管辖”。而对于那些并未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域外合法管辖，政府当局通常不会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条例》第三条）<br />
2.明确了不当域外管辖的工作机制<br />
该《规定》明确了对应不当域外管辖的工作机制。例如：<br />
（1）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有关机关通过调查和对外磋商开展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识别工作。（《条例》第五条）<br />
（2）国务院法治部门根据识别情况，确定是否公告发布禁执令（即禁止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不当域外管辖措施）、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条例》第六条）<br />
需留意，虽然该《规定》设置了禁执令制度及违反禁执令的处罚条款，但是同时也设置了有条件的豁免制度。即，通过相关国务院法制部门提交确需执行域外管辖措施的申请并提供事实、理由及执行范围，获得批准后执行也一种合规的操作方式。（《条例》第六条、十一条、十七条）<br />
3. 详细列举多项反制和限制措施<br />
该《条例》规定，如果外国组织或个人推动实施或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措施，其可能会被列入恶意实体清单，同时被采取一项或多项反制和限制措施。例如：<br />
①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及各类财产；<br />
②禁止或限制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或进行交易、合作；<br />
③禁止或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br />
需留意，不仅被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组织、个人可能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该些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关联公司也在规制范围内。（《条例》第八条）<br />
◆日系企业的留意事项<br />
该《条例》虽然规定了多项反制和限制措施，但是也规定了一些豁免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更透明，便于企业的具体运用。<br />
另外，该《条例》也对外资企业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不仅现地日系企业要留意遵守中国的法律，而且母公司在与中国企业交易时也需要留意避免以执行外国制裁为由单方面违约或采取歧视性措施。同时，及时关注当局公布的相关制裁及反制清单对企业来说也非常重要。<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发布同日（即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关于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企业的注意事项，敝所进行以下简要说明。</p>
<p><strong>1.该《条例》仅规制不当的域外管辖</strong><br />
该《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当局可以对外国的不当域外管辖采取相应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避免一些国家滥用“长臂管辖”。而对于那些并未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域外合法管辖，政府当局通常不会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条例》第三条）</p>
<p><strong>2.明确了不当域外管辖的工作机制</strong><br />
该《规定》明确了对应不当域外管辖的工作机制。例如：<br />
（1）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有关机关通过调查和对外磋商开展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识别工作。（《条例》第五条）<br />
（2）国务院法治部门根据识别情况，确定是否公告发布禁执令（即禁止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不当域外管辖措施）、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条例》第六条）<br />
需留意，虽然该《规定》设置了禁执令制度及违反禁执令的处罚条款，但是同时也设置了有条件的豁免制度。即，通过相关国务院法制部门提交确需执行域外管辖措施的申请并提供事实、理由及执行范围，获得批准后执行也一种合规的操作方式。（《条例》第六条、十一条、十七条）</p>
<p><strong>3. 详细列举多项反制和限制措施</strong><br />
该《条例》规定，如果外国组织或个人推动实施或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措施，其可能会被列入恶意实体清单，同时被采取一项或多项反制和限制措施。例如：<br />
①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及各类财产；<br />
②禁止或限制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或进行交易、合作；<br />
③禁止或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br />
需留意，不仅被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组织、个人可能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该些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关联公司也在规制范围内。（《条例》第八条）</p>
<p><strong>◆日系企业的留意事项</strong><br />
该《条例》虽然规定了多项反制和限制措施，但是也规定了一些豁免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更透明，便于企业的具体运用。<br />
另外，该《条例》也对外资企业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不仅现地日系企业要留意遵守中国的法律，而且母公司在与中国企业交易时也需要留意避免以执行外国制裁为由单方面违约或采取歧视性措施。同时，及时关注当局公布的相关制裁及反制清单对企业来说也非常重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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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食品委托生产新规下的实务留意点-【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704?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704?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15 Apr 2026 02:26:26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704</guid>
		<description><![CDATA[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与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相关的生产方、委托加工方（品牌方）等企业来说具有重大影响。敝所将该《办法》中值得企业留意的部分事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br />
1.食品委托生产监管范围扩大<br />
此前食品行业经常出现“只管贴牌、不管生产”的乱象。而该《办法》确立“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产品由哪家企业生产，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品牌方的委托方需要承担首要责任。（《办法》第二条）<br />
今后，无论是贴牌生产、来料加工，还是用商标许可、特许经营名义的生产，只要委托别人生产（部分或者全部环节），将都纳入监管范围。<br />
需留意，如果公司仅是食品销售者，不涉及委托他人加工或者贴自己的商标、品牌，则不受本《办法》规制，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规中关于食品流通/销售的条款即可。<br />
2.食品包装标签将发生重大变化<br />
对于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企业需留意食品包装标签的变化。该《办法》要求在相邻位置同时、清晰地标注委托方（品牌方或者商标许可方）和受托方（代工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让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谁委托、谁生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第十三条）<br />
3.新增委托合同备案制度<br />
过去很多代工合同都是私下签订的，监管部门可能不知道。但是该《办法》要求委托方与代工厂签订书面合同（规定了合同必备条款事项），同时在签订或者变更或终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及代工厂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这意味着，过去的“隐蔽代工”操作空间被彻底压缩。<br />
◆对企业的建议<br />
新《办法》强化了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的监管，对委托方及代工厂的合规经营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有必要在该《办法》实施前正确理解办法内容，委托专业人士对企业的委托加工合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消费者投诉等）及人员配备、食品包装信息等进行审查评估，并研讨合规对应方案，避免遭受处罚。<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与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相关的生产方、委托加工方（品牌方）等企业来说具有重大影响。敝所将该《办法》中值得企业留意的部分事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p>
<p><strong>1.食品委托生产监管范围扩大</strong><br />
此前食品行业经常出现“只管贴牌、不管生产”的乱象。而该《办法》确立“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产品由哪家企业生产，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品牌方的委托方需要承担首要责任。（《办法》第二条）<br />
今后，无论是贴牌生产、来料加工，还是用商标许可、特许经营名义的生产，只要委托别人生产（部分或者全部环节），将都纳入监管范围。<br />
需留意，如果公司仅是食品销售者，不涉及委托他人加工或者贴自己的商标、品牌，则不受本《办法》规制，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规中关于食品流通/销售的条款即可。</p>
<p><strong>2.食品包装标签将发生重大变化</strong><br />
对于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企业需留意食品包装标签的变化。该《办法》要求在相邻位置同时、清晰地标注委托方（品牌方或者商标许可方）和受托方（代工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让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谁委托、谁生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第十三条）</p>
<p><strong>3.新增委托合同备案制度</strong><br />
过去很多代工合同都是私下签订的，监管部门可能不知道。但是该《办法》要求委托方与代工厂签订书面合同（规定了合同必备条款事项），同时在签订或者变更或终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及代工厂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这意味着，过去的“隐蔽代工”操作空间被彻底压缩。</p>
<p><strong>◆对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新《办法》强化了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的监管，对委托方及代工厂的合规经营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有必要在该《办法》实施前正确理解办法内容，委托专业人士对企业的委托加工合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消费者投诉等）及人员配备、食品包装信息等进行审查评估，并研讨合规对应方案，避免遭受处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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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相关的最新解释二  -【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670?lang=zh-han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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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3 Apr 2026 11:15:01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企业劳务处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670</guid>
		<description><![CDATA[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br />
该《解释二》对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对企业，特别是民企及外资企业的内部腐败犯罪处罚影响重大。本次敝所就该《解释二》的部分变化要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高管参考。<br />
1.与民企、外企相关的腐败犯罪的入罪和量刑标准大幅降低<br />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对企业的内部腐败犯罪实行“所有制差异”，即对国有企业严格规制，对民营及外资企业相对宽松。例如：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其立案追诉标准参照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万即可入罪）的2倍执行，即6万元。<br />
（注：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已将该最立案追诉标准降为3万元）<br />
而《解释二）取消了这种差异，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的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相统一，取消2倍、5倍的标准。（《解释二》第8条）<br />
简单说，《解释二》生效后，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员工，过去可能被视为“内部纠纷”或达不到犯罪标准的行为，现在将可能构成犯罪被刑事追责。同时，同样的涉案金额，在新规下可能面临比过去更重的刑罚。<br />
2.新增食品药品、金融等特定领域的“从严”情形<br />
该《解释二》将在食品、药品、金融、安全生产等相关领域发生的行贿类犯罪列为“情节严重”的考量情形，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都将更严。例如：在对单位行贿罪中，个人行贿20万元、公司行贿40万元的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医药购销、食品生产销售、金融审批等特定领域，则个人行贿10万元、公司行贿20万元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解释二》第2条）<br />
这意味着，在该些特定领域发生的行贿类犯罪（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等行贿），个人和企业构成犯罪的法律风险将极大增加。<br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br />
该《解释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和对舞弊行为的“同罪同罚”，但是也对企业内部合规治理和反舞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舞弊的调查、证据固定、询问等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实务技巧，若调查方法或者询问方式不当反而会引发法律风险，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对应。同时，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合规培训也至关重要。<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br />
该《解释二》对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对企业，特别是民企及外资企业的内部腐败犯罪处罚影响重大。本次敝所就该《解释二》的部分变化要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高管参考。</p>
<p><strong>1.与民企、外企相关的腐败犯罪的入罪和量刑标准大幅降低</strong><br />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对企业的内部腐败犯罪实行“所有制差异”，即对国有企业严格规制，对民营及外资企业相对宽松。例如：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其立案追诉标准参照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万即可入罪）的2倍执行，即6万元。<br />
（注：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已将该最立案追诉标准降为3万元）</p>
<p>而《解释二）取消了这种差异，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的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相统一，取消2倍、5倍的标准。（《解释二》第8条）</p>
<p>简单说，《解释二》生效后，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员工，过去可能被视为“内部纠纷”或达不到犯罪标准的行为，现在将可能构成犯罪被刑事追责。同时，同样的涉案金额，在新规下可能面临比过去更重的刑罚。</p>
<p><strong>2.新增食品药品、金融等特定领域的“从严”情形</strong><br />
该《解释二》将在食品、药品、金融、安全生产等相关领域发生的行贿类犯罪列为“情节严重”的考量情形，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都将更严。例如：在对单位行贿罪中，个人行贿20万元、公司行贿40万元的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医药购销、食品生产销售、金融审批等特定领域，则个人行贿10万元、公司行贿20万元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解释二》第2条）<br />
这意味着，在该些特定领域发生的行贿类犯罪（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等行贿），个人和企业构成犯罪的法律风险将极大增加。</p>
<p><strong>◆对日系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该《解释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和对舞弊行为的“同罪同罚”，但是也对企业内部合规治理和反舞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舞弊的调查、证据固定、询问等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实务技巧，若调查方法或者询问方式不当反而会引发法律风险，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对应。同时，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合规培训也至关重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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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26：银行与税务数据合作机制新变化-【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650?lang=zh-han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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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8 Apr 2026 15:23:45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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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6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旨在通过税务机关向银行共享企业涉税信息，让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包括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能更方便地凭借纳税信用获得银行贷款。这对希望获取银行资金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br />
1.合作的银行范围扩大<br />
税务部门将与更多银行建立合作，从省级层面的试点扩大到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税务部门与符合条件的全国性银行总行直接对接，让企业有更多贷款产品可以选择。<br />
2.共享的涉税数据范围及方式得到进一步规范<br />
共享的涉税数据范围及方式将进一步得到规范，通过专线直连、区块链等技术保障数据传输安全高效。同时为了避免企业通过“虚开发票、对开发票”等虚构交易骗取贷款，税务当局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涉及“虚开、对开发票”等异常企业信息。<br />
实务中，税务部门并不是将企业的所有涉税信息都共享给银行，后续税务总局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银税互动”数据基础清单并动态更新，建议有关企业及时关注。<br />
3.企业对是否共享“银税信息”掌握主动权<br />
该通知规定，“银税信息共享”前须取得企业的书面同意，即银行须在企业自愿签署授权书后才能获取企业的有关涉税信息，同时信息共享遵循“最小必要”原则。<br />
实务中，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必要仔细阅读授权协议，明确授权范围、时限和数据用途，保护自身信息安全。<br />
4.融资税务一站式服务场景增加<br />
该通知鼓励税务部门与银行拓展银税便利化服务。未来，企业可能在银行的ATM自助终端或线上渠道就能办理部分税费业务。<br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br />
该政策对于轻资产、缺少厂房设备等传统抵押物的外资中小微企业来说，良好的纳税信用等级或将成为获取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关键，缓解“融资难、担保贵”的问题。建议与熟悉中国财税法规及实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机构合作，确保日常经营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以便享受该政策红利。<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6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旨在通过税务机关向银行共享企业涉税信息，让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包括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能更方便地凭借纳税信用获得银行贷款。这对希望获取银行资金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p>
<p><strong>1.合作的银行范围扩大</strong><br />
税务部门将与更多银行建立合作，从省级层面的试点扩大到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税务部门与符合条件的全国性银行总行直接对接，让企业有更多贷款产品可以选择。</p>
<p><strong>2.共享的涉税数据范围及方式得到进一步规范</strong><br />
共享的涉税数据范围及方式将进一步得到规范，通过专线直连、区块链等技术保障数据传输安全高效。同时为了避免企业通过“虚开发票、对开发票”等虚构交易骗取贷款，税务当局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涉及“虚开、对开发票”等异常企业信息。<br />
实务中，税务部门并不是将企业的所有涉税信息都共享给银行，后续税务总局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银税互动”数据基础清单并动态更新，建议有关企业及时关注。</p>
<p><strong>3.企业对是否共享“银税信息”掌握主动权</strong><br />
该通知规定，“银税信息共享”前须取得企业的书面同意，即银行须在企业自愿签署授权书后才能获取企业的有关涉税信息，同时信息共享遵循“最小必要”原则。<br />
实务中，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必要仔细阅读授权协议，明确授权范围、时限和数据用途，保护自身信息安全。</p>
<p><strong>4.融资税务一站式服务场景增加</strong><br />
该通知鼓励税务部门与银行拓展银税便利化服务。未来，企业可能在银行的ATM自助终端或线上渠道就能办理部分税费业务。</p>
<p><strong>◆对日系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该政策对于轻资产、缺少厂房设备等传统抵押物的外资中小微企业来说，良好的纳税信用等级或将成为获取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关键，缓解“融资难、担保贵”的问题。建议与熟悉中国财税法规及实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机构合作，确保日常经营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以便享受该政策红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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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社保5险增加至6险的实务对应</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664?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664?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6:31:20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企业劳务处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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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3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该《意见》）。这意味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逐步从2016年开始的局部试点扩展到全国层面实施。<br />
该《意见》提出的长护险被称为社保5险之外的第6险，引起了社会公众及舆论的广泛关注。本次敝所以Q&#038;A的形式对该长护险制度下的企业及个人的对应实务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br />
Q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长护险？已经失能人员也可以报销吗？<br />
A1：根据该《意见》，根据本意见书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不仅适用于企业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地区的未就业人员也可参保。<br />
需留意，已经失能人员（因疾病、意外事故或身体机能损伤导致丧失日常独立生活能力者）也可以参加该保险，其如果按规定参保且失能状态持续（一般6个月以上），经过评估认定为失能人员，就可以享受相关待遇。但是认定前产生的护理费用是无法报销的。<br />
Q2：长护险的保费费率是多少？保费缴纳从何时开始？未按时缴纳将面临哪些处罚？<br />
A2：长护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参保人员中，仅有企业职工由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各0.15%）共同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自行参保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政府给予补助。<br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意见》虽然提出用3年左右在全国建立长护险制度，但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对应措施，这意味着各省市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批次实施。<br />
目前针对该保险费拖欠尚未设定明确的处罚条款，但是预计制度建立后将纳入法定义务范畴，因此，需密切关注后续政府动向。<br />
日本企业若想准确掌握当地新政策及具体缴费方式，与政府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至关重要。企业在缴纳员工长期护理保险费时，还需特别注意工资明细表、薪酬制度及薪资核算系统等配套文件的调整工作。<br />
Q3:护理费用可以全部报销吗？有最高报销限额吗？支付或报销方式是怎么样的？<br />
A3：根据该《意见》，长护险基金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费用，未纳入定点机构的护理费用及高端增值护理服务费用由个人承担。<br />
长护险有特定报销比例，如单位职工参保报销70%，未就业人员报销50%。虽然不设起付标准，但有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例如北京202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9090元，年度报销最高不超44545元。<br />
同时，长护险基金原则上不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而是直接支付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br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br />
    该长护险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失能（指因疾病、意外伤害或身体机能损伤，导致个体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状态）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的费用负担，有利于社会长期发展。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建议现地企业及时关注当地的政策。<br />
另外，该长护险制度全面实施后，相关护理行业的需求将极大增加，例如：专业护理服务行业、辅助器具产业、失能评估与经办服务、机器人照护等，各相关企业可适时调整企业发展战略，投资相关产业。<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3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该《意见》）。这意味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逐步从2016年开始的局部试点扩展到全国层面实施。<br />
该《意见》提出的长护险被称为社保5险之外的第6险，引起了社会公众及舆论的广泛关注。本次敝所以Q&#038;A的形式对该长护险制度下的企业及个人的对应实务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p>
<p><strong>Q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长护险？已经失能人员也可以报销吗？</strong><br />
<strong>A1：</strong>根据该《意见》，根据本意见书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不仅适用于企业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地区的未就业人员也可参保。<br />
需留意，已经失能人员（因疾病、意外事故或身体机能损伤导致丧失日常独立生活能力者）也可以参加该保险，其如果按规定参保且失能状态持续（一般6个月以上），经过评估认定为失能人员，就可以享受相关待遇。但是认定前产生的护理费用是无法报销的。</p>
<p><strong>Q2：长护险的保费费率是多少？保费缴纳从何时开始？未按时缴纳将面临哪些处罚？</strong><br />
<strong>A2：</strong>长护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参保人员中，仅有企业职工由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各0.15%）共同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自行参保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政府给予补助。<br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意见》虽然提出用3年左右在全国建立长护险制度，但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对应措施，这意味着各省市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批次实施。<br />
目前针对该保险费拖欠尚未设定明确的处罚条款，但是预计制度建立后将纳入法定义务范畴，因此，需密切关注后续政府动向。<br />
日本企业若想准确掌握当地新政策及具体缴费方式，与政府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至关重要。企业在缴纳员工长期护理保险费时，还需特别注意工资明细表、薪酬制度及薪资核算系统等配套文件的调整工作。</p>
<p><strong>Q3:护理费用可以全部报销吗？有最高报销限额吗？支付或报销方式是怎么样的？</strong><br />
<strong>A3：</strong>根据该《意见》，长护险基金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费用，未纳入定点机构的护理费用及高端增值护理服务费用由个人承担。<br />
长护险有特定报销比例，如单位职工参保报销70%，未就业人员报销50%。虽然不设起付标准，但有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例如北京202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9090元，年度报销最高不超44545元。<br />
同时，长护险基金原则上不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而是直接支付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p>
<p><strong>◆对日系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该长护险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失能（指因疾病、意外伤害或身体机能损伤，导致个体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状态）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的费用负担，有利于社会长期发展。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建议现地企业及时关注当地的政策。<br />
另外，该长护险制度全面实施后，相关护理行业的需求将极大增加，例如：专业护理服务行业、辅助器具产业、失能评估与经办服务、机器人照护等，各相关企业可适时调整企业发展战略，投资相关产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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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仲裁法下企业的部分留意事项！</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657?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657?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5 Mar 2026 15:27:59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中国法小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657</guid>
		<description><![CDATA[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新《仲裁法》”），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br />
新《仲裁法》是《仲裁法》实施30年来的首次重大修订，企业解决纠纷的仲裁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敝所选择几个值得企业留意的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br />
1.留意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缩短为3个月<br />
相较于中国法院的“两审终审”制度，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更能节省当事人解决纠纷时间，提高效率，这也是企业选择“仲裁”商事解决纠纷的一个重大考虑因素。<br />
虽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但是在存在仲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特定情形时，法律也赋予了企业权利救济的途径。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原《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为6个月，而新《仲裁法》将这一期限缩短为3个月，以期避免裁决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新《仲裁法》第72条）<br />
需留意，如果企业未能在3个月内行使该撤销权利，则将失去该权利救济途径，意味着企业将无法再改变仲裁结果。<br />
2.合理运用新增的“临时仲裁”制度<br />
此前，中国只承认仲裁机构的仲裁。而新法允许在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及其他规定区域内设立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通过仲裁机构，直接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临时仲裁”。<br />
该“临时仲裁”制度与国际规则相衔接，使熟悉国际惯例的外资企业采用其更信任的程序规则，给予外资企业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但是也需要留意，临时仲裁条款事项专业性较高，若条款约定不明（例如在临时仲裁中未约定仲裁员选定方式），可能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停滞。<br />
◆对企业的建议<br />
需要留意的是，商事仲裁本身是一项综合、专业的争议解决机制，需要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中就提前做好完备的规则设置，才好在争议解决中占据优势。若未充分正确的理解仲裁规则以及实务运用技巧就直接参与仲裁，反而可能会使企业处于不利地位。<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新《仲裁法》”），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br />
新《仲裁法》是《仲裁法》实施30年来的首次重大修订，企业解决纠纷的仲裁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敝所选择几个值得企业留意的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p>
<p><strong>1.留意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缩短为3个月</strong><br />
相较于中国法院的“两审终审”制度，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更能节省当事人解决纠纷时间，提高效率，这也是企业选择“仲裁”商事解决纠纷的一个重大考虑因素。<br />
虽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但是在存在仲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特定情形时，法律也赋予了企业权利救济的途径。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原《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为6个月，而新《仲裁法》将这一期限缩短为3个月，以期避免裁决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新《仲裁法》第72条）<br />
需留意，如果企业未能在3个月内行使该撤销权利，则将失去该权利救济途径，意味着企业将无法再改变仲裁结果。</p>
<p><strong>2.合理运用新增的“临时仲裁”制度</strong><br />
此前，中国只承认仲裁机构的仲裁。而新法允许在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及其他规定区域内设立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通过仲裁机构，直接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临时仲裁”。<br />
该“临时仲裁”制度与国际规则相衔接，使熟悉国际惯例的外资企业采用其更信任的程序规则，给予外资企业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但是也需要留意，临时仲裁条款事项专业性较高，若条款约定不明（例如在临时仲裁中未约定仲裁员选定方式），可能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停滞。</p>
<p><strong>◆对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需要留意的是，商事仲裁本身是一项综合、专业的争议解决机制，需要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中就提前做好完备的规则设置，才好在争议解决中占据优势。若未充分正确的理解仲裁规则以及实务运用技巧就直接参与仲裁，反而可能会使企业处于不利地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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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速报：生态环境法典审议通过</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603?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603?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3 Mar 2026 06:59:15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重点法规解说]]></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603</guid>
		<description><![CDATA[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该部法律是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该部法律对现地日系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计划在华投资的外企规划影响重大。本次敝所选择部分值得企业留意的要点介绍如下。<br />
（1）该部法律整合了原有的30余部法律和多件行政法规，统一了生态环境监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不同地区、不同单行法之间的标准差异和冲突。该法律生效后，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0部法律将废止，企业需结合新法律规则生产运营。<br />
（2）该法律对企业的整体合规要求更严格，以往未被列入常规监测清单的物质（如某些特定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全氟化合物等）等，也将被纳入监管范围。<br />
（3）该法律生效后，外企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的排放负责，还可能会对供应链上游的生态破坏或下游的废弃物处理承担延伸或连带责任，企业合规管理的范围显著增加。<br />
（4）该法律设置“绿色低碳发展”编，意味着“绿色低碳减排”不再是企业的自愿行动或政策倡导，而变成了法定义务。<br />
钢铁、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轮胎等高耗能行业提前制定转型战略，建立“碳排放交易”“碳足迹管理”等制度，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或将可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br />
（5）该法律引入了更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责任人实施终身追责。对于外企而言，环境违法的经济成本和个人处罚限制大幅上升。<br />
该部法律实质上是倒逼企业进行绿色转型，今后中国市场对环保技术、清洁能源、碳管理服务等有巨大需求，拥有先进绿色技术和解决方案的外企可以提前布局相关行业产业。后续，符合高标准环保要求的外企在融资、政府采购和供应链合作中将更具竞争力。<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该部法律是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该部法律对现地日系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计划在华投资的外企规划影响重大。本次敝所选择部分值得企业留意的要点介绍如下。<br />
（1）该部法律整合了原有的30余部法律和多件行政法规，统一了生态环境监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不同地区、不同单行法之间的标准差异和冲突。该法律生效后，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0部法律将废止，企业需结合新法律规则生产运营。<br />
（2）该法律对企业的整体合规要求更严格，以往未被列入常规监测清单的物质（如某些特定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全氟化合物等）等，也将被纳入监管范围。<br />
（3）该法律生效后，外企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的排放负责，还可能会对供应链上游的生态破坏或下游的废弃物处理承担延伸或连带责任，企业合规管理的范围显著增加。<br />
（4）该法律设置“绿色低碳发展”编，意味着“绿色低碳减排”不再是企业的自愿行动或政策倡导，而变成了法定义务。<br />
钢铁、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轮胎等高耗能行业提前制定转型战略，建立“碳排放交易”“碳足迹管理”等制度，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或将可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br />
（5）该法律引入了更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责任人实施终身追责。对于外企而言，环境违法的经济成本和个人处罚限制大幅上升。</p>
<p>该部法律实质上是倒逼企业进行绿色转型，今后中国市场对环保技术、清洁能源、碳管理服务等有巨大需求，拥有先进绿色技术和解决方案的外企可以提前布局相关行业产业。后续，符合高标准环保要求的外企在融资、政府采购和供应链合作中将更具竞争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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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商事调解新规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654?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654?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8 Mar 2026 05:27:00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aalawfirm.com/?p=21654</guid>
		<description><![CDATA[2026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商事调解制度建立后，将成为在常规的诉讼、仲裁之外的另一种可以加以利用的争议解决方式，敝所将本《条例》要点部分介绍如下，以供参考。<br />
1.合理运用商事调解的保密性<br />
与诉讼不同，商事调解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调解组织与调解员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书面同意或者依法披露的信息外。（第十四条、十九条）<br />
实务中，有些商事争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或者企业不想公开涉诉信息，通过诉讼方式可能导致部分信息被公开，而商事调解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企业双方在调解前可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例外情形与违约责任。<br />
另外需留意，商事调解适用于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商事领域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领域不适用商事调解。<br />
2.选定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br />
为了高效率和避免涉诉信息被公开，有的企业会选择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是，在对方不履行时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反而增加了争议解决时间和费用成本。<br />
而本《条例》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然后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涉外商事调解协议也可以依照相关国际条约在境外申请执行。（第七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br />
今后商事调解的司法确认可能会与仲裁、诉讼、公证等逐步衔接，企业需留意仲裁机构、法院等的选择，这可能会影响司法确认的程序和时间周期。<br />
◆今后的留意事项<br />
商事调解制度的建立为日系企业提供了更多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善用这一制度有利于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商业关系。但是需留意，商事调解本质是一项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法律活动。所以，为在调解中占据优势，做好法律事务的充分准备和应对是必不可少的。<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6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商事调解制度建立后，将成为在常规的诉讼、仲裁之外的另一种可以加以利用的争议解决方式，敝所将本《条例》要点部分介绍如下，以供参考。</p>
<p><strong>1.合理运用商事调解的保密性</strong><br />
与诉讼不同，商事调解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调解组织与调解员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书面同意或者依法披露的信息外。（第十四条、十九条）<br />
实务中，有些商事争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或者企业不想公开涉诉信息，通过诉讼方式可能导致部分信息被公开，而商事调解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企业双方在调解前可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例外情形与违约责任。<br />
另外需留意，商事调解适用于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商事领域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领域不适用商事调解。</p>
<p><strong>2.选定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strong><br />
为了高效率和避免涉诉信息被公开，有的企业会选择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是，在对方不履行时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反而增加了争议解决时间和费用成本。<br />
而本《条例》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然后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涉外商事调解协议也可以依照相关国际条约在境外申请执行。（第七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br />
今后商事调解的司法确认可能会与仲裁、诉讼、公证等逐步衔接，企业需留意仲裁机构、法院等的选择，这可能会影响司法确认的程序和时间周期。</p>
<p><strong>◆今后的留意事项</strong><br />
商事调解制度的建立为日系企业提供了更多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善用这一制度有利于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商业关系。但是需留意，商事调解本质是一项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法律活动。所以，为在调解中占据优势，做好法律事务的充分准备和应对是必不可少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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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员工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时的解雇实务对应</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661?lang=zh-hans</link>
		<comments>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661?lang=zh-ha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04 Mar 2026 04:29:37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企业劳务处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问答]]></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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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实践中，员工工作失职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害时被企业解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如何没有充分证据直接解雇员工，反而容易引起劳务纠纷，进而导致企业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敝所本次就该类情形下如何降低企业单方解雇风险简要介绍如下，供企业参考。<br />
1.界定员工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br />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可单方解雇员工”，但是未明确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失职”。<br />
实务中，判断员工“严重失职”首先需要明确其岗位职责。该些职责内容需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例如通过“职责说明书”等管理文件，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方具有法律效力。<br />
如果岗位职责若仅有原则性表述，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或者客观的情形，往往会被视为证据不足，企业需要特别留意。<br />
2.留意“重大损害”的定义<br />
因目前现行法律对哪些情形属于“企业遭受重大损害”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务中，司法机关越来越多的以双方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内容作为判断员工是否造成企业“重大损害”的重要依据之一。<br />
“重大损害”不只局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是行政处罚、商誉损失或者重大合作机会损失等。<br />
另外，企业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严重失职”行为与企业“重大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企业单方解雇员工也存在较大的风险。<br />
3.程序合规并作出正确对应<br />
企业单方解雇员工除了履行法定的通知工会等民主程序，此前是否有履行听取员工申诉意见的程序，也逐渐成为司法机关判断企业单方解雇员工是否合理的重要审查标准之一。<br />
另外，对员工的意见及时作出正确的回应需要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和和交涉技巧。企业需留意不当言论被员工利用导致企业处于不利地位。<br />
◆对企业的建议<br />
由于现行法律不能穷尽所有解雇情形或者判断标准，因此这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但是需留意，企业自主裁量权的行使也需要有具体可操作、客观的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充分的证据（证据的收集、固定等需要一定的实操技巧）支撑。<br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实践中，员工工作失职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害时被企业解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如何没有充分证据直接解雇员工，反而容易引起劳务纠纷，进而导致企业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敝所本次就该类情形下如何降低企业单方解雇风险简要介绍如下，供企业参考。</p>
<p><strong>1.界定员工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strong><br />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可单方解雇员工”，但是未明确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失职”。<br />
实务中，判断员工“严重失职”首先需要明确其岗位职责。该些职责内容需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例如通过“职责说明书”等管理文件，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方具有法律效力。<br />
如果岗位职责若仅有原则性表述，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或者客观的情形，往往会被视为证据不足，企业需要特别留意。</p>
<p><strong>2.留意“重大损害”的定义</strong><br />
因目前现行法律对哪些情形属于“企业遭受重大损害”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务中，司法机关越来越多的以双方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内容作为判断员工是否造成企业“重大损害”的重要依据之一。<br />
“重大损害”不只局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是行政处罚、商誉损失或者重大合作机会损失等。<br />
另外，企业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严重失职”行为与企业“重大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企业单方解雇员工也存在较大的风险。</p>
<p><strong>3.程序合规并作出正确对应</strong><br />
企业单方解雇员工除了履行法定的通知工会等民主程序，此前是否有履行听取员工申诉意见的程序，也逐渐成为司法机关判断企业单方解雇员工是否合理的重要审查标准之一。<br />
另外，对员工的意见及时作出正确的回应需要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和和交涉技巧。企业需留意不当言论被员工利用导致企业处于不利地位。</p>
<p><strong>◆对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由于现行法律不能穷尽所有解雇情形或者判断标准，因此这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但是需留意，企业自主裁量权的行使也需要有具体可操作、客观的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充分的证据（证据的收集、固定等需要一定的实操技巧）支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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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朗报：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NEW】-</title>
		<link>http://www.aaalawfirm.com/archives/21598?lang=zh-han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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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8:33:48 +0000</pubDate>
		<dc:creator>liyanlo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最新法律动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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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160;&#160;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一起，配合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法》。<br />
&#160;&#160;&#160;该《公告》对法定免税项目的具体执行标准进行明确，对在华外资企业来说，这既是享受政策红利的机会，也需要警惕阶段性政策到期带来的税务调整风险。本次敝所选择几点值得企业关注的内容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br />
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br />
&#160;&#160;&#160;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没有变化；按次纳税的（比如偶尔卖财物），一天收入少于1000元的也可以免税。（第一条）<br />
&#160;&#160;&#160;但是需留意，2027年12月31日之后上述两种纳税人免税标准是否延续目前尚不确定。<br />
2.简易计税政策延续实施利好企业<br />
&#160;&#160;&#160;简易计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产生该《公告》规定的应税项目，可以选择适用应税项目所对应的3%、5%或者其他征收率（2%、1%等）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例如，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对从事技术服务、咨询、贸易代理等企业尤为利好，可有效降低税负。（第三条）<br />
3.其他免税及优惠政策<br />
&#160;&#160;&#160;除了上述免税或优惠政策外，该《公告》还列举了数十种长期及阶段性免税的项目，例如：截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间统借统还业务的利息收入，金融同业机构间往来的利息收入等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二条）<br />
◆对现地日系企业的建议<br />
&#160;&#160;&#160;该《公告》明确了现行优惠政策哪些长期延续、哪些阶段性保留（至2027年底）、哪些停止执行。建议正确理解该《公告》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适用条件及适用期间，必要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或咨询专业机构，确保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及税务风险。<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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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nbsp;&nbsp;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一起，配合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法》。<br />
&nbsp;&nbsp;&nbsp;该《公告》对法定免税项目的具体执行标准进行明确，对在华外资企业来说，这既是享受政策红利的机会，也需要警惕阶段性政策到期带来的税务调整风险。本次敝所选择几点值得企业关注的内容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p>
<p><strong>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strong><br />
&nbsp;&nbsp;&nbsp;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没有变化；按次纳税的（比如偶尔卖财物），一天收入少于1000元的也可以免税。（第一条）<br />
&nbsp;&nbsp;&nbsp;但是需留意，2027年12月31日之后上述两种纳税人免税标准是否延续目前尚不确定。</p>
<p><strong>2.简易计税政策延续实施利好企业</strong><br />
&nbsp;&nbsp;&nbsp;简易计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产生该《公告》规定的应税项目，可以选择适用应税项目所对应的3%、5%或者其他征收率（2%、1%等）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例如，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对从事技术服务、咨询、贸易代理等企业尤为利好，可有效降低税负。（第三条）</p>
<p><strong>3.其他免税及优惠政策</strong><br />
&nbsp;&nbsp;&nbsp;除了上述免税或优惠政策外，该《公告》还列举了数十种长期及阶段性免税的项目，例如：截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间统借统还业务的利息收入，金融同业机构间往来的利息收入等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二条）</p>
<p><strong>◆对现地日系企业的建议</strong><br />
&nbsp;&nbsp;&nbsp;该《公告》明确了现行优惠政策哪些长期延续、哪些阶段性保留（至2027年底）、哪些停止执行。建议正确理解该《公告》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适用条件及适用期间，必要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或咨询专业机构，确保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及税务风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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